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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合同含義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企業合同范本
訂立合伙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訂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①合伙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參加合伙的各個人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人,另外,根據《合伙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這里所說的“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在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合伙法》第三條有關規定,合伙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伙企業。根據《合伙法》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上述字樣,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專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因此,也就無權對其成立的合伙企業適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名稱。
④合伙合同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據《合伙法》第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未經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協議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諾成合同,因而在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當事人雖約定共同出資,但出資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時的現實履行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與合伙(企業)的成立是有一定區別的。合伙合同雖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據《合伙法》規定,合伙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合伙企業合同范本需要填寫內容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伙人姓名
第五條 合伙人共出資
第六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八條 合伙目的
第九條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十條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第十一條 :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
(萬元)出資權屬;
證明繳付出資;
期限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二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委托合伙人 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2、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四條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業無法存續、合伙協議終止,合伙人的合伙關系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合同范本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伙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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