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師事務所為我們分析如果發生債務糾紛法律上應該如何去尋求幫助?如果去法院起訴,需要準備的材料你知道都有哪些嗎?而且就算你去起訴,也有需要注意的風險和隱患,讓我們一起分析一下!
一、到法院起訴需要收集的材料
1、通過電話錄音,如在電話里提到還錢的事,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
2、通過收集短信,如短信內容里提到還錢的事,看對方回復里有沒有承認借錢的事。
3、到銀行調取當時提款的憑證或者是轉賬的憑證等。
4、找當時在場的人作證。
二、通過法律訴訟維權時,有什么風險和隱患
1、時間長: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時先進行立案審查,在符合立案條件時人民法院立案庭再受理,在交納訴訟費用后,才正式立案。從立案到開庭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而一審可以在立案后6個月內審結,即使運用簡易程序也可以3個月內審結;如果當事人要提起上訴,進入上訴后二審在3個月內審結。
債務糾紛法律
2、成本高:雖然國家對訴訟費用又進行了減免,但在實際操作中各個地方法院標準不一,收取比例一般畸高。特別是象我們這樣地域偏遠、經濟發展落后的地區和標的較大的時候,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更是增加了成本,并且面臨的是一個不可確定的結果,在委托律師進行代理的時候,還得支付一定的代理費用。
3、阻力大:對管轄地不在本地而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于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特別是來自各種有形無形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使得本來一些普通的民事爭議,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紗,訴訟過程的異常艱難,訴訟結果的難以執行,都會使債權人勞神費力,成本陡增。
4、舉證難: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經濟合同糾紛一般都是歷史遺留問題,加之當初合同簽定的不規范、管理的不完善、原始資料保存的不齊全導致證據的遺失或滅失,或者證據的證明力不強、證據的取得的形式存在瑕疵等等,諸如此類,導致了訴訟敗訴風險的加大,也造成了訴訟成本的增加。
三、債務糾紛法律的處理方式
第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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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發生債務糾紛法律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你可以按照自身情況做確定,不過要注意名律師事務所分析的風險和隱患,到時候一定要想辦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