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債務糾紛我們應該要怎么處理呢?債務糾紛訴訟律師能為我們解答什么問題?如果請了律師,他能在債務糾紛中能夠起到什么作用呢?名律師事務所現在為我們解答這幾個問題!
債務糾紛怎么處理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余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債務糾紛訴訟律師
債務糾紛訴訟律師是不是必須請?
的確有一些案件不需要請律師代理也能勝券在握。但是,不請律師代理,不代表不需要律師的專業指導。有一個客戶,對方欠他一筆錢給他打了一個,欠條寫得還算比較清晰和全面,有對方的準確姓名、身份證號、日期、署名、金額等,自以為憑借這樣的“鐵證”根本不用請律師也一定會旗開得勝,馬到成功的,但事實卻是事與愿違。到底是什么原因呢?看看他遇到的障礙就能得出答案。
第一個障礙就是訴訟管轄的問題。他借款的地方是,他也長期居住在北京,但對方戶籍卻是外地,雖然也長期居住北京,但沒有固定居所后又聯系不上,人民法院根據訴訟管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未予受理。不得已,他只好到對方的戶籍地起訴,但此時因為已經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對方經法院傳喚未到后公告送達仍未出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他的起訴。
如果他及早讓律師給予指導,這些事是不會發生的。雖然有一些案件實體上雖然問題不大,但程序上也必須要慎重對待,原因是,由于當事方都不是法律專家,他們根本想不到也不可能想到這些問題,這是他們缺乏相關專業知識造成。所以,即使有一些案件并不復雜,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訴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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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中律師能夠起到什么作用
在法律事務中,程序性的問題較多,對一個外行人來說,光是聽著就覺得暈頭轉向。即使自己現學現用,恐怕也要誤事。最典型的例子,有些當事人自以為懂一點就去走流程,結果發現錯了,找律師“善后”。不僅增加律師的工作難度,還可能導致一些損失無法挽回。最終不但沒有省下律師費,還可能因準備不充足而敗訴,導致承擔額外損失及負面影響。
在一般人的觀念里,律師就是打官司,這樣思考問題在方法上是本末倒置。一個明智的當事人應當盡可能地在糾紛發生前用好律師,做到事先防范,“思患而豫防之”,以減少打官司甚至不打官司。
平時的生活中,無論是借貸、投資、還是入股等經濟行為,都會與對方簽訂一系列的合同或者協議。律師都能道破其中的法律玄機,告訴你所有可能發生的、想避免的、一旦發生怎么處理的諸多事項和環節,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出謀劃策權衡利弊,確保萬無一失。但現實中不可能每個人具備請私人律師的條件,所以律師往往是在當事人發生借貸糾紛發生后出場。當然也為時不晚,只要相信自己的律師,跟著他的節奏來,切忌自作主張,自然能把問題順利解決。
經過名律師事務所的分析,我們發現想要進行債務糾紛訴訟律師還是請比較妥當,畢竟人家對法律的認知肯定比自己要強,他能夠發現很多我們沒注意的小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