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債務糾紛后,我們如果調解不了,那么要做的事情就是打官司了,但是如果自己的手里除了欠條,沒有其他證據了,打官司的時候會贏嗎?名律師有請債務糾紛資深律師說說債務糾紛有借條打官司可以贏嗎?
務糾紛當事人應當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經履行的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比如說,錢款在何時何日通過什么方式交付給對方,而對方到期仍不歸還。
3、提供有關被告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和證據。
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債務糾紛律師
債務糾紛有借條打官司可以贏嗎
債務糾紛有借條不一定可以贏。
因為在債權債務糾紛中,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應當就其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的內容承擔舉證責任。
就借貸合意而言,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所以說僅有借條,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未必就一定能贏。例如一些大額的借貸糾紛,必須提供借款時的銀行支付憑證、收款、收據等證據。所以說,在債務糾紛中,債權人除了保存好原始的借條外,還應當搜集其他能夠證明,借款事實確實發生的證據。比如支付借款時的銀行轉賬回單、支付寶或微信支付的憑證。如果是現金,還必須要有借款時的在場證明人等。這樣證據鏈就更真實和完整,更有利于贏得案件。
債務糾紛律師
債務糾紛的管轄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可見,協議管轄約定地點也僅限于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簽約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根據合同法理論約定管轄的合同條款只對簽約的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不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被并購后,該訴訟主體已不存在,約定管轄條款自動失效。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并購方的合同糾紛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的,則適用專屬管轄條款。
《民法通則》第44條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筆者認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條款所稱的權利、義務是指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不含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則對并購方無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條款是程序法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對兼并企業的并購方不具約束力。
聽了資深債務糾紛律師的講解,我們發現如果你的手里只有欠條,不一定能打贏官司。所以名律師建議你一定要多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