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有開始,當然也有結束,當合伙解散的時候雙方合伙人是要簽訂合伙人清算協議的,但是在我們簽訂清算協議的時候需要做哪些準備呢,要注意什么呢,合伙清算又包含了哪些呢,下面就跟著名律師一起接著往下看吧。
合伙人清算協議
一、簽訂合伙清算協議要注意什么
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合伙人的權利有:
①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合伙人的義務有:
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②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③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二、簽訂合伙清算協議要準備什么
第一、確定合伙之前的準備。
1、合作前,清理自身的賬目。理清自身賬目,為的是將來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萬一發生爭議,能夠明確自己的權益。
2、認真審查對方的資本實力。審查合作伙伴的資本實力,同時也是在檢驗對方的誠信。在合作中,如果對方實力不強但以實力雄厚的面目出現,不但增加了風險,也容易發生爭執。
合伙人清算協議
三、合伙的清算
(1)合伙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人的確定
合伙合同終止后,須進行清算。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結合伙法律關系,以消滅合伙的程序。
根據《合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清算的內容
清算人執行的清算事務包括了結進行的業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剩余財產等。根據《合伙法》第六十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①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償順序和其他有關事項
①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約定或者規定的比例(見前述)進行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在清償債務時,對于未到清償期或在訴訟中的債務,應將其清償所必需的數額從合伙財產中劃出并予以保留,待到期或訴訟了結后作清償處理。不過,若對于債的清償,期限利益系為債務人的利益而設的,清算人據其情況不予保留而運行于期前清償的,也并無不可。但對于訴訟中的債務,由于其存在與否、數額多少尚未確定,因而只能依具體情況保留一部分財產,以備將來清償之用。合伙財產在清償債務及劃出保留必要的數額后,其剩余財產應返還各合伙人的出資。這里的返還出資,僅指以財產出資而言。對于勞務出資,自不存在返還問題。
對于返還出資的方式,依以下原則確定:以實物出資,原物存在的,應返還原物;以金錢出資或者以實物出資、但原物已不存在的,應以金錢折價返還之。若合伙財產不足以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則應按照各合伙人出資的比例予以返還。
②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前述規定的連帶責任辦法辦理。
③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④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名律師提醒大家,在擬定合伙人清算協議的時候寫的越清楚、越明白,對合伙人彼此的保護程度也就越高,希望大家閱讀完整篇文章后能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