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是合伙人一起合伙做生意時需要簽訂的合同,任何一個行業,只要涉及到需要合伙做生意都是要簽訂合作合同的,而且越詳細越好,以避免事后產生糾紛,今天名律師和大家說說關于律師事務所合作合同的協議書怎么寫的。
合作合同律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伙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第二條、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三條、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組織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十)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的十日內。經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并簽字,以備合伙人查閱。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伙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為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伙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伙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伙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X%。
第十一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二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三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五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七條、吸收新合伙人。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十九條、對合伙人的處罰。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罰。
上述處罰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伙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合作合同律所
第五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事務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的,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列入本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伙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核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章到這里就全部結束了,本篇文章主要講了律師事務所合作合協議的范本給大家參考,當然范本遠不止這一種,大家還想知道其它范本的話就多多關注名律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