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和他人一起合伙經營的時候,是需要簽訂相關的協議合同的,避免以后發生糾紛,但是有的人還不知道怎么寫簡易的合伙協議書,以及不知道有什么注意事項,下面名律師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供你們參考。
簡易的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平等、互利原則,各方發揮各方資源優勢達成以下合作共識:
一、合作項目
1、xxx合作
2、xxx合作
二、雙方責權利:
1、雙方整合自身資源進行合作。
2、雙方在項目上達成合作意向的,另具體擬定項目合作協議。
三、合作模式:
四、合作期限:
五、合作協議及其他:
1、本協議是合作的總合作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體合作項目的合作模式及項目內容為本合同的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
甲方:甲方代表:日期:
乙方:乙方代表:日期:
注意事項
訂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1、理清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是合伙業務開展的物質基礎。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的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的種類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干股份。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伙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協議中明確規定。合伙人出資金額的確定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重要的是在簽訂合伙協議時必須明確載明各個合伙人的出資金額及比例,如此一來,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2、合伙人的主體資格審查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業,應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另外,在審查合伙人主體資格時還應注意以下限制性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伙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禁止使用的字樣
在合伙協議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伙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伙企業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則具有欺騙性,由此可能影響正常的交易行為。
簡易的合伙協議
4、明確約定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合伙人都有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人有權按照協議的約定要求分配利潤。利潤是按照出資比例、投入精力還是合伙事務管理職責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體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應在協議中明確寫明。
查閱賬簿的權利對于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
退伙的權利協議中應當考慮約定退伙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伙財產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
(2)合伙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足額出資合伙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實際交付出資。
分擔合伙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按約定分擔經營損失和債務的責任。為避免日后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在協議中也應盡量明確約定。
競業禁止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向競爭的業務。
退伙后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我國法律對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義務并未明文規定,在合伙協議中協商約定即能對全體合伙人產生約束力。
上面就是名律師帶來的簡易的合伙協議書以及注意事項,雖然內容簡單,但是里面應該具備的格式內容還是詳細的,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