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地消費水平的提升,每年的工傷賠償標準都會做相應的調整,今年新的賠償標準國家已經發布,各個賠償項目的費用都有所上升,下面名律師就告訴大家2020年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
一、2020年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認定工傷的條件及規定是什么?
符合以下條件,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3、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4、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后死亡的;
6、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又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
7、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
8、醉酒或者吸毒傷亡的;
9、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賠償
通過閱讀上文,我們知道2020年工傷賠償標準和去年相比有一些調整,大家如果還想了解更多關于工傷的知識,可以找名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