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醫療事故罪立案條件是怎樣的?
據名律師介紹立案是醫療事故罪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于醫療事故刑事案件,應有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在醫療事故罪中,常見的立案材料來源有:受害人及其家人控告、醫療單位或其他人的舉報、當事醫務人員的自首、衛生行政機關對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事故案件的移交等。是否有必要提起醫療事故鑒定,法院應享有主動權和機動權,可根據案件情況自行決定。對于擅離職守、見死不救等嚴重醫療責任事故,公安機關有權依照刑訴法進行立案、偵查和鑒定。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不構成犯罪的,再轉入行政和民事處理程序。此外,衛生行政部門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對涉嫌醫療事故犯罪案件的查處,對于所發現的案情重大、可能觸犯刑法的醫療責任事故,衛生行政部門應暫時中止行政處理,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司法機關委托醫療事故鑒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鑒定機構應及時組織鑒定,不得拒絕、推諉。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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