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醫學技術每年都在更新換代,但是很多時候總是避免不了有特例的情況出現,醫療事故就是無法避免的。那么就讓我們跟名律師小編來了解一下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有哪些,為你揭露5點不同!
(一)概念上的區別。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于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鑒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
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于按照醫療過錯賠償所得。
(三)關于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關系,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中應當處理好《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的關系。
對于鑒定機關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審理中有證據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錯,應當根據《民法通則》關于過錯責任的認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
(四)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的關系。
在醫療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鑒定,以至重復鑒定。對此,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在訴訟中,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要求對醫療機構的過錯以及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
(五)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與正置的關系。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的規定是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關于患者與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系,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屬于舉證責任正置,舉證責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證據達到《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經過審理,只有患方對其負有舉證責任倒置才有意義。否則,應當依法駁回。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
綜上就是名律師小編為大家分析講解的關于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想要了解這方面信息的人有參考幫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