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的夫妻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分割離婚財產的,那么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標準是什么?農村離婚財產怎樣分割呢?今天名律師就給朋友們詳細的介紹下這些問題,以供參考。
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婚姻法新規:農村夫妻離婚時,這3項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第一種:男方在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或者車子
依照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之際是不能進行分割的。比如男方在結婚之前全款購買的車子或者房子就是男方的婚前財產,購買房子或者車子所花的錢財是男方獨立負責的,所以就稱之為一方財產。離婚之后,女方是分割不到的。不過,如果在結婚之后,男方使用車輛或者房屋貸過款,那情況就又不一樣了。
第二種:男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一般情況下,農村男女在離婚之際都會在金銀首飾上進行財產分割,因為其價值高,金額大,并不能算作生活用品,這里所指的生活用品一般是指男方的衣服、剃須刀、鞋子等日常的生活用品。從法律上來講,這些生活用品不屬于貴重物品,所以也不會進行財產分割。
第三種:婚姻關系維系時男方收到的補償費用
大家都知道,一般情況下農民從事的工作多是建筑或裝修行業,這類的工作既耗費體力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所以,難免會發生一些小的事故,而農民受了工傷就會收到補償費、醫療費等等費用。從法律上來講,這些補償的費用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離婚之際也不會對此財產進行分割。
農村離婚時財產應怎樣分割
夫妻在離婚時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說: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在農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買房等商品房買賣情形,一旦夫妻出現離婚,房產的處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處理。婚前財產個人所有,婚后財產夫妻共有,這是2001年婚姻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離婚時就判歸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所建,在離婚時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
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標準是什么
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基于農村房屋所有權的特點,離婚時,必須首先區分出爭議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對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的分割則可以參照城市房產分割的原則進行。
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式。由于農村房產與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相聯系,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為前提,因此,農村的房產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不允許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銷售給城市居民。這就決定了離婚分割農村房產的方式一般只有競價取得和作價補償兩種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拍賣分割方式。
再結婚的,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婚姻締結地所在村里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將其作為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
家庭成員共同建房居住時應及時做出約定。由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申請的,因此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不能做出書面約定的,也應邀請村委會領導或相關無利害關系的親屬對房屋分配的口頭約定進行見證。
發生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的補償。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已經了解了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標準內容了,在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就可以按照這些標準去做,具體的可以咨詢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