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國的法律比較健全,對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也是有相關規定的。大家知道新婚姻法2020財產分割規定有哪些嗎?還有,哪些財產分割協議可以撤銷呢?下面就讓名律師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新婚姻法2020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2020財產分割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哪些財產分割協議是可以撤銷的?
1、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
此處的欺詐、脅迫手段的認定方式與合同法中的認定方式一致,根據婚姻法解釋二中有規定了如果經查明沒有發現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該財產分割協議則不予撤銷和變更。
2、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
關于重大誤解的標準,主要是指對約定內容本身的重大誤解,而且必須達到“重大”程度。
重大誤解不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如將價值很小的文物誤認為價值很大并以此為基礎分給財產的,就屬于重大誤解。但如果認為財產分割協議并不產生法律效力,財產分割應在協議離婚后另行起訴解決的誤解就不屬于重大誤解。
3、趁人之危的財產分割協議
在處理財產分割協議中認定是否構成乘人之危時,比一般合同中更嚴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對方顯著不利的狀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現金,對方同意給現金但要求分得價值大得多其他財物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新婚姻法2020財產分割
4、顯失公平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
至于顯失公平,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愿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看完了上文名律師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新婚姻法2020財產分割規定以及哪些財產分割協議可以撤銷的相關內容有所了解了。想知道更多婚姻法的相關知識,可以多關注一下名律師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