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國家對于婚姻法的修訂和改革越來越完善了,所以很多的夫妻才能幸福的生活,而對于財產方面也是有相關規定的,那么婚姻夫妻財產分割都有哪些規定?下面由律師說一下。
婚姻夫妻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財產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包含:(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規定?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夫妻財產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第一次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勘驗登記、調查筆錄、庭審筆錄應起到明確財產權屬的作用
第一次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勘驗登記、調查筆錄、庭審筆錄進行詳細記錄,明確財產權屬及財產保管人。一旦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一方有法定事由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使財產分割更公平、公正、合理。
做一個簡單類比,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中對夫妻財產情況的調查,類似于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糾紛中的訴訟財產保全環節,區別是財產案件最終都要以判決或者調解的方式明確雙方的債權、債務等關系,并使得財產保全成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的重要環節。而離婚訴訟中,如果最終判決不準離婚,案件隨之終結,這個環節也將失去其應有的財產保全和所有權確認的作用,無法使弱勢一方的財產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二)建議盡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釋或發布可借鑒的裁判案例,進一步明確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的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
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第一款的重點是在“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以后的救濟,而非提前進行防范。假如第一次訴訟中女方申請保全凍結了男方名下的銀行存款,如果判決不準離婚,該案就已經結案,根據法律規定應對該存款解除凍結,此種情況下,女方的財產權益顯而易見會受損害,如果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的規定,待男方實際處置該存款再做處理,明顯不合常理,也失卻立法本意。因此,建議盡快制定出臺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或者發布指導性案例,以進一步明確該條款的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使各地法院處理該類案件時能夠統率裁判尺度標準,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以不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使用、維持財產現狀為原則,以重新登記等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對不同的財產要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
通過以上名律師的介紹我們了解了婚姻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內容,現在男女是平等的,而且財產歸雙方所有,所以一定要合理的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