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訴訟起訴狀
離婚訴訟涉及財產分割的起訴狀包含哪些內容?
據名律師介紹內容如下:標題;內容:原被告身份信息;訴求,請求離婚,分財產,撫養權歸屬等;事實與理由;接收訴狀的法院名稱,一般為當地的基層法院;具狀人簽名和日期。
離婚財產分割訴訟費用是怎樣的呢?
起訴離婚的訴訟費用及財產分割的規定,應根據最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具體規定如下,起訴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離婚財產分割訴訟起訴狀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歸當事人自己所有,對方不得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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