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一個老話常談的話題,離婚對于大家來說是相當的敏感,對于老一輩的人來說是不吉利的,有些朋友想知道如果離婚寫離婚協議書自己寫還是找律師代寫?今天名律師就給大家講解一下律師代寫離婚協議書的一些優勢。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愿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后,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
聘請相關專業的律師幫忙出具法律文書的話,律師可以把你們離婚時可能要考慮到的問題,全部寫入離婚協議中,并協助您與對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處理、未成年子女撫養等問題都協商好,幫助您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律師代寫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自己寫和律師寫竟然這么大區別?
1、離婚協議涉及房產的糾紛
如果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30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擔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對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會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
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需要有專業律師協助出具法律文書。
律師代寫離婚協議書
2、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是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到這里大家應注意,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寫相對簡單;不利之處在于,如果存在A不知道B名下有存款的條件下,雙方做出這種約定后,導致即使在離婿后A又知道了B在銀行還有更多的存款,這種時候想要求分割已經是很難了,因為舉證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知道對方有這些存款是相對困難的,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
3、簡易離婚協議中的風險
協議書中一定要體現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問題的協商結果和財產分割及債務的分擔說明。一般情況下,只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離婚協議書就是合法有效的。這項法律規定旨在保證協議離婚的簡便省時,同時又可解決離婚后的重大問題,是切實可行的。但是,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離婚時兩人情緒不穩定,急于結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地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離婚之后,其中分配利益較少的一方當事人就會后悔,想重新分割財產或重新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此時,就欲推翻原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但由于原來簽訂離婚協議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范疇,即使沒有被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等情況,若原離婚協議書簽訂得較為簡易,即使對其中的某些財產分割約定理解不同,也很難得到法院重新進行離婚條件認定的法律后果。
4、離婚協議書簽訂的欺詐、脅迫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做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另外,關于在脅迫行為下簽訂的問題。若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另一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脅迫的事實,即無法舉證,則法院很難認定。實踐中,常見一方認為脅迫的情況是:當另一方當場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將捉奸資料散布出去為要挾,一方不得已,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后,一定要即時報警,或采用其他方法取證,不要太顧及臉面而丟棄固證的時機。否則,產生爭議對己不利。
最后,實踐中若離婚爭議大,尤其是涉及財產分割爭議、孩子撫養權及撫養費爭議,雙方難以協商一致的,為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比如一方不認賬等,那么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的律師介入,代寫離婚協議書。
律師代寫離婚協議書好不好?上面就是名律師給大家詳解了相關的問題,如果你是遇到這方面難題的話,最好找相關的法律人士來尋求幫助,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