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的宗旨,在審理離婚糾紛中關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時,需要遵從幾個原則,即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權問題,雙方也可以先找名律師咨詢清楚。
離婚怎樣爭取孩子撫養權
一、針對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根據該《通知》第1條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上述規定,主要考慮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顧的情況,原則上由女方撫養,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但是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張撫養權。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協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一起生活,如對子女的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許。
二、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離婚怎樣爭取孩子撫養權
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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