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不會因為夫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那么,離婚后,子女應該由哪一方撫養呢?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官司怎么打呢?下面,名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怎樣打撫養權官司
一、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對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有關規定,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于《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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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慮子女意見。由于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未成年人除了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外,也可以考慮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蹲优畵狃B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
如果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拒絕直接撫養子女或者爭搶直接撫養子女,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20條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二、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再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p>
《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怎樣打撫養權官司的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夫妻雙方在離婚過程中撫養權問題是比較常見的問題,大家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向名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