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子女撫養權過程中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如果小孩未滿兩周歲,判由女方撫養子女。有關離婚訴訟子女撫養權如何爭取詳細的內容,由名律師帶大家了解一下。
離婚起訴子女撫養權
離婚訴訟子女撫養權如何爭取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周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離婚起訴子女撫養權
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離婚起訴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是夫妻雙方離婚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主要問題,可以向名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