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房產糾紛中最普遍的就是當事人不遷出房屋,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應該怎么去處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是怎么規定的,下面就由小編攜手名律師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的資訊吧。
宿遷房產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250條的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要求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需由院長簽發公告,被執行人拒絕履行或逾期履行的,可由執行人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應通知相關人員到場并在筆錄中簽字確認,而關于強制搬出房屋的財物,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害應由其承擔。本文將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民訴法》
第二百五十條【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宿遷房產糾紛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
第二十條【被執行人以生活必須住房為由提出異議】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估計大家通過小編的介紹已經了解了關于宿遷房產糾紛的資訊了,面對這樣的糾紛我們一定要尋求法律意見,畢竟這種情況對我們的生活影響也是非常大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那就關注名律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