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訴狀你知道怎么寫嗎?可能面對房產糾紛需要打官司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寫,畢竟自己也沒有接觸過,這種訴狀也要有非常正規的格式,所以不能隨便來的,那么,小編就攜手名律師來為大家詳細地說一說相關的資訊吧。
房產糾紛訴狀
一、房產糾紛訴狀范文
房產糾紛訴狀范本
原告:————
住址:————
電話:——————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約金;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
綜上所述,被告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購房款履行了付款義務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購房合同成立,被告方應當在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按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定,被告應當立即辦理房屋產權證并支付違約金。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特訴請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二、房產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明確規定,房地產訴訟,在民事訴訟的案件管轄中屬于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地域管轄。其特殊性表現為凡屬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允許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又規定,不動產糾紛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梁等等。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之所以規定房地產案件要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因為:
1、房地產是不動產,無法移動,這類訴訟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只能由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房地產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這樣既便于原告起訴和舉證,也方便了被告答辯和反訴。
3、房地產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這樣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時收集、核實各種證據和查明案件事實,同時也便于人民法院對生效裁判的執行。
此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房地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在當事人對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關于房地產處理決定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因房地產權益提起的行政訴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同樣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房產糾紛訴狀
三、不動產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原則規定,涉及不動產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近年來,對于究竟什么是不動產糾紛還缺乏明確界定,理論界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實踐中逐漸傾向于將不動產糾紛區分為不動產權屬糾紛、不動產合同糾紛,兩類糾紛因性質不同,在管轄方面也應適用不同的管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動產權屬糾紛
與不動產有實質聯系的糾紛,如土地確權、房屋質量、侵權等糾紛才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不動產合同管轄
與不動產僅有表面牽連關系的合同糾紛,如房屋買賣、房屋租賃等糾紛就沒有專屬管轄的必要,而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糾紛”應根據性質部分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明確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范圍限定為部分物權糾紛,即“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并不當然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原則,只有與不動產物權相關的糾紛方能適用。現實中,因商品房買賣合同引發的糾紛,在房屋沒有竣工驗收交付業主、辦理產權登記之前,房屋的所有權沒有轉移,開發商與業主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大多屬于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原則。
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例外性規定”
《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如果您還有關于房產糾紛訴狀的問題,歡迎咨詢名律師官網,我們會有專業的人員為您提供幫助,寫房產糾紛訴狀可不能隨便,自己不懂的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代寫,千萬不要不懂去亂寫提交給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