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人之間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特別是一些房產糾紛,很容易形成房產糾紛案件,所以需要我們及時解決,所以首先要多了解相關方面知識,那么一般房產糾紛案件是由哪些糾紛形成的呢?
房產糾紛一
凡以房產為標的買房、租賃、典當、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房產糾紛案件
房產糾紛二
名律師稱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法院受理范圍,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舊房內應一并遷出的同住親屬占住舊房)分得新房又無理占住舊房或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而強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房產糾紛三
單位之間因行政調撥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法院受理范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房產糾紛四
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鄰里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產糾紛案件
房產糾紛五
有關私房落實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臺胞私房政策的問題等,原告應向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按私房落實政策先落實了房產,后又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房產糾紛案件是很常見的,據名律師官網介紹,一般的房產糾紛主要有文中介紹的這幾種,大家有需要的話可以多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