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
據(jù)名律師介紹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yè)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yè)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yè),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工傷保險,又稱職業(yè)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tǒng)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yè)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y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jīng)濟補償?shù)囊环N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y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混淆的原因?
之所以在認識觀念上和審判實踐中存在困擾,原因有:工傷事故實質是職工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受到侵害,具有勞動法律關系和民事侵權賠償雙重性質,在我國,勞動法和民法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基本法律部門,分別調整勞動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各自從社會保險關系的角度和民事侵權行為的角度,對工傷事故加以規(guī)范。工傷事故成為勞動法和民法兩大部門法交叉調整的對象;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民法(部門法)又將工傷事故整合到勞動法(部門法)中的《工傷保險條例》來處理,使工傷事故處理歸于勞動保險法中,不禁使人懷疑設置上述兩個案由有無必要。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跟工傷保險糾紛還是挺容易混淆的,所以需要及時搞清楚,可以上名律師等網(wǎng)站去咨詢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