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很多學校都存在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這是一種違法行為,那么學校侵權行為有哪些?學校侵權的法律責任是什么呢?今天名律師就給朋友們詳細的介紹下這些問題,以供參考。
學校侵權
學校侵權行為有哪些
1. 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學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校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法定標準;學校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學校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不宜從事的體育運動、勞動或其他活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
2. 學校強令學生征訂刊物,推銷學校指定的學習、生活用品,強令學生認購所謂“獻愛心”賀年卡片;強行要求學生乘坐指定車輛,就餐指定食堂,購物指定商店;教師以上課做小動作為由扣押學生自用的書籍、玩具,以“少兒不宜”為由沒收學生自備的手機、游戲機;學生車輛在校遺失,按校規“責任一律自負”,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權、自主選擇權。
3. 教師懷疑學生偷竊財物或考試作弊,要求學生當眾打開書包展示物品、相互或自我搜身,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名譽權;學校未經學生本人同意,私攝學生生活肖像,用于招生廣告之需,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肖像權;學校將學生的投稿修改后,以校團委的名義發表,并參加評比活動,因此領取獎金,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著作權(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作品獲利權)和榮譽權。
4. 教師以愛護學生為由,擅自開拆學生私人信件;學校按成績高低順序排列,張榜公布學生的學習成績;語文教師懷著“奇文共欣賞”的心態,“演說”學生寫得不好的作文,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5.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殊疾病,不宜參加一些教學活動,學校未予以適當安排;對于患有急病的學生,學校不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不及時送醫院搶救治療,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獲得照顧權。
6. 學校對有殘疾、相貌不端的學生借故不錄取;歧視和刁難有不良記錄的學生;把成績不佳的學生的座位安排在“后”、“邊”、“角”,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平等權。
7. 學校不許少數民族學生做彌撒、做祈禱、佩十字架,要求學生放棄“裝神弄鬼”的信仰,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宗教信仰自由權。
8. 學校要求學生有意見必須先向老師反映,不準避開學校越級上訪,更不準向社會媒體反映;學校對學生的處理決定,不準學生申辯,視申辯為不服管教;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后,學校不準學生隨便訴之法律,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訴訟權。
9. 學校收繳各種代辦費,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不讓學生知悉;學校舉行體檢和測試,結果不讓學生了解,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知情權。
10. 學校為片面追求升學率,隨意延長學生的學習時間,利用周六、周日及節假日時間補課,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休息權。
學校侵權的法律責任
學校承擔責任的基礎為學校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均對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規定,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表現在:
①因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及生活設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而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承擔責任。
②學校應承擔必要的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如果因學校未盡管理義務而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承擔責任。
③學校應履行對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責任,對他們的教育教學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如果因為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由學校承擔責任。
④學校負有對學生特別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在履行義務時應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做好工作,并應盡責。一般來講,年齡越小,其行為能力及認知能力就越弱,學校的責任就越重。
學校侵權
學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客觀存在
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判斷侵權行為的違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學法規為依據。
違法行為不僅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例如,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當以當事人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為前提,否則,不屬于違法行為。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也就是說損害事實必須是侵權行為造成的。否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注意,有的行為雖然是發生損害事實的一個條件,但卻不是真正的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這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結果,仍然聽任其發展,稱為故意。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已經了解了學校侵權行為有哪些了,可見,學校侵權行為是有付法律責任的,具體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執行,詳情可以咨詢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