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的內容是什么?它賠償的范圍是什么?當你看到國家賠償這個名詞的時候是否也和小編一樣充滿了一個大大的問號呢?今天呢,就由名律師為我們詳細的介紹關于國家賠償的內容。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2018年5月16日,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
2019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國家賠償如何分類?
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行政賠償范圍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賠償范圍
(一)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上述名律師的分享,我們知道了國家賠償主要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這兩種,身為公民我們不僅要守法,同時也要學會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