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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財產權屬于物權范疇中的一項權能,現階段,我國《物權法》已經出臺,對物權的保護相對于《民法通則》來講比較全面。但《民法通則》關于物權的規定任然適用,只是與《物權法》規定不同的,以新法為準。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在“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的規定,基本上構成了我國民法中的物權制度。雖然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被分為全民所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所有等財產類型,但我們認為:首先,三種財產地位是平等的;其次,受保護的程度也應當是同一的。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財產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亦被我國憲法所保護。財產權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針對財產的支配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權利主體享有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財產從而取得財產利益的權利,而義務主體負有不侵害該財產,不妨礙權利主體對該財產進行支配的義務,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財產權的內容。
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顧名思義,是指權利人認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遭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賠償的案件。在實踐中,這類案件的審判重點在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以及當事人之間的過錯責任的區分。
投訴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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