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攀升,離婚房產糾紛官司是常見的糾紛。那么你知道離婚房產糾紛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有什么嗎?名律師給大家科普打離婚房產糾紛官司的步驟以及糾紛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打離婚房產糾紛官司步驟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jù)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
(3)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主要有:宣讀法律紀律、開場白、詢問是否回避、詢問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調查階段(具體包括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問話)、法庭辯論階段、最后陳述階段、退庭后核對筆錄、宣判等幾個階段。
離婚房產糾紛官司
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在法庭調查階段時比較重要的是質證。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由法官作出裁決。
(4)執(zhí)行判決。如敗訴方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勝訴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
離婚房產糾紛相關法律規(guī)定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中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離婚房產糾紛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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