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問題一直是老百姓首要關心的,在實際生活中,大家卻常常為房子的事情所煩惱。那么下面就讓我們跟名律師小編來看看房產糾紛官司應該怎么打,房產糾紛大幅降低!
房產官司的處理
房產官司的處理會依據不同的狀況而定,以下案例是常見的狀況。
1979年7月,陳甲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長女陳乙,次女陳丙。1992年,張某去世。2013年10月,房地產管理所對張某名下位于XX的一套住宅進行拆遷安置,該住宅可以置換兩套安置房。
陳丙沒有和父親陳甲商量,和陳乙簽訂了協議,對兩套安置房進行了處置,雙方約定一套安置房歸陳乙所有,另一套歸陳丙所有。陳甲發現后,以陳丙剝奪了其繼承權為由,將陳丙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張某名下原房屋拆遷安置后的兩套安置房。
XX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陳甲于2017年5月提起法定繼承,要求對被繼承人張某的遺產進行繼承,繼承應從張某死亡時開始,張某于1992年死亡,至今已二十五年,超過了二十年,根據繼承法規定,原告陳甲不得就本案遺產繼承問題提起訴訟。
法官提示:繼承開始后,對屬于被繼承人所有的那部分房產,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的,依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視為各繼承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財產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訴訟,可按照析產案件處理,處理時,可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房產糾紛官司
房產糾紛大幅降低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為防范風險減少糾紛,提高登記效率,XXX房地產管理部門就開始運用公證這一法律手段,加強房地產登記管理,倡導在房屋登記過程中選擇公證的法定證明效力。這一理念逐漸深入人心,并為市民所接受,也成為一種交易習慣和模式。20多年的實踐,房產管理部門的糾紛爭議得以大幅降低。關于房屋交易的糾紛,訴訟也大幅降低。
近一年來,公證代辦疏導分解了不動產登記機構面臨的壓力,也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公證的溝通職能,在不動產交易涉及的所有機構中搭建了一座便利的橋梁,把各個環節很好地銜接起來,從而讓交易雙方得到了更好的服務體驗。
房產糾紛官司
看了上面名律師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房產糾紛官司應該怎么打,房產糾紛大幅降低的相關內容后,相信大家對于該類官司已經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了,但是實際生活中還有普通人因為不專業而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