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途徑和程序,重點強調發揮人民調解途徑在化解醫療糾紛上的作用,并從鑒定標準、程序和專家庫等方面統一規范了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活動。
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條例》提出,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明確發生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按照《條例》,若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雙方自愿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
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
由醫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獲悉醫療機構內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可以主動開展工作,引導醫患雙方申請調解。
突出醫患溝通重要性 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
《條例》明確提出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范,恪守職業道德。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突出醫療服務中醫患溝通的重要性,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
按照《條例》,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對診斷、治療、護理、藥事、檢查等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風險管理,完善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檢查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
醫患雙方應依法維護醫療秩序
按照《條例》,醫患雙方應當依法維護醫療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醫療糾紛中發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處置,維護醫療秩序。
出具虛假鑒定結論 可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還強調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對不遵守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虛假鑒定結論和尸檢報告、編造散布虛假醫療糾紛信息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