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發生也是無法避免的,患者和家屬一定要冷靜處理這方面的問題,到有關機構去鑒定醫療事故。下面就讓我們跟名律師小編來了解一下醫療事故糾紛的賠償標準怎么樣,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醫療事故糾紛賠償的標準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12、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醫療事故糾紛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1、從行為主體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以及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首先,除醫務人員外,與診療護理有關的行政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后勤人員,他們不具有從事醫療護理的資格,故不能成為該責任的行為主體。二是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在行醫時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即非法行醫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產生醫療事故責任。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從主觀方面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的過失。醫務人員沒有這種過失的,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這種過失行為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疏忽大意所引起的過失。這是在醫療事故發生中,根據行為人相應職稱和崗位責任制要求,應當預見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到、并致使危害發生的;第二種是由于自信引起的過失。這是指行為人雖然遇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患者導致危害的結果,但是輕信借助自己的技術、經驗能夠避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為上的失誤,致使危害發生的。具體地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醫療人員具有醫療過失行為:
(1)有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搶奪病歷資料行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搶奪病歷資料。”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這一規定,即為有過失;
(2)未盡到必要說明義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沒有盡到必要的說明義務,即為有過失。
(3)違反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的。
3、從其性質上看,構成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其違法性表現在醫務人員的醫療護理行為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義務。
4、從時間上看,必須發生在醫療活動中。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活動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的后果。“在醫療活動中,”是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特征。相反,在醫療活動之外,均不應認定為醫療事故。
5、從產生的后果上看,須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醫療事故所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權。因此,只有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才能產生醫療事故責任。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必須是“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達不到這種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6、從相互關系上看,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行為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發生的原因。在醫療事故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與醫療過失的認定一樣,須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即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不能證明,即應認定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對于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有爭議的,可以通過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三、醫療事故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原則“是歸責的規則,也就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是責任的核心問題。一定的歸責原則決定著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和方法、減輕責任的根據”。討論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是很有必要的。基于合同關系提出請求時,合同責任采過錯推定責任為歸責原則,此乃各國立法通例,自不待言。故僅對依侵權法請求時的歸責原則加以分析。侵權法的歸責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對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失責任須法律明文規定。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來調整完全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顯得力不從心,由于此前我國現行法律未對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做特別規定,故采過錯責任為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但應當看到,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須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及加害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系。由于醫療技術的復雜性,過錯與因果關系的認定都極為困難,而就診人的病歷一般又對就診人保密,所以,讓作為非專業人員的受害人舉證實際上會導致剝奪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利。而受害人作為個人,與醫療單位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為公平見,我們認為不宜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事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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