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給病人做手術出現事故屬于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有輕重之分。那大家知道醫療事故等級有哪些嗎?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呢?還有,醫療事故的責任如何劃分的?一起跟名律師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醫療事故等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植物生存的;
醫療事故責任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有違法醫療行為即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的行為;
3、有主觀過失;
4、造成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
5、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間具有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的責任如何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系推定。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實行因果關系推定以后,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系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系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醫療事故責任
由于實行了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的舉證責任規則,因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因為它是醫療機構一方希望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失的證據。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必舉證證明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兩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訴訟中無須提供這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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