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是和國內仲裁相對而言的,它主要針對的是國際經濟貿易的仲裁,那么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涉外仲裁的規定有哪些呢?今天名律師就給朋友們詳細的介紹下這些問題。
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涉外仲裁機構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居中決斷的制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仲裁裁決書一經制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
涉外仲裁基本原則
協議原則
所謂協議原則,是指仲裁機構仲裁權的取得須建立在當事人自愿協議基礎之上。當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在案發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當事人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能行使仲裁權。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建立在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之上。無論是中國當事人或外國當事人,也無論當事人所在國家的大、小、強、弱,他們在仲裁程序中都處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機構將公平相待、公正裁決。
獨立裁決原則
獨立裁決原則,首先是指仲裁機構在仲裁案件時,只能依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實事求是地裁決,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員個人獨立,基于獨立的意志作出裁決意見。
保密審理原則
保密審理即指不公開審理和當事人、仲裁員、證人、鑒定人等承擔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情況的義務。對涉外案件不公開仲裁是出于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業保密的考慮。如果雙方當事人申請公開審理,必須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認可。
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各國在長期的商業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慣例,這些慣例既涉及實體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機構在仲裁時,參照這些國際慣例可以彌補我國法律法規的某些缺陷,也利于雙方當事人接受裁決結果,從而合理、迅速地解決當事人間的爭執。
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有什么區別
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海事等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與國內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機構的選定
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北京。
二、仲裁規則的選定
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如1979年我國同美國締結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規定,仲裁可以采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采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三、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一般來說,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涉外仲裁
指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
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的規定有哪些
(一)關于仲裁協議準據法
仲裁協議也是一種合同,無須特別規定而準用一般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是可行的,事實上,確有很多國家的仲裁立法像中國1994年仲裁法一樣,沒有單獨規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但鑒于中國基層法院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及該部仲裁法生效后的實踐,沒有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常常導致一些法院無所適從或以此為競爭管轄權的借口。近年來,中國最高法院以仲裁地法為仲裁協議準據法,這比起只適用法院地法來說,無疑是個進步,但還是不夠的。將來的仲裁法應該規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或無此選擇時仲裁地法為仲裁協議的準據法,此外還應像瑞士一樣,采用"盡量使其有效原則",即為仲裁協議規定多重可供適用的準據法,盡可能使當事人的仲裁意愿得以實現。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也采納了這一做法。
(二)當事人選擇仲裁程序規則及確定仲裁程序準據法的自由
在國際仲裁中,各國實踐幾乎都允許當事人在不背離其不能排除的強行法的情況下,自由選擇仲裁程序及確定仲裁程序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1998年以來,也在一定程度上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仲裁規則。仲裁的契約性使其與訴訟不同,當事人不僅在實體問題上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在程序問題上亦有充分的自主權。這種雙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是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的重要特色,也是自由經濟的必然結果。為使中國內地成為有競爭力的國際仲裁中心,未來的仲裁法有必要賦予當事人選擇仲裁程序規則和仲裁程序法的自由。
(三)一項裁決成為中國裁決的標準
從中國司法實踐看,似乎仲裁機構成為了判斷仲裁裁決國籍的標準,如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即如此。1994年仲裁法沒有規定裁決的國籍問題。但實際上,中國法院承認并執行了在中國之外作出的臨時裁決,這似乎表明,仲裁地也是中國判斷仲裁裁決國籍的標準。對此,1999年6月通過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也提供了一個旁證,該安排適用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內地作出的仲裁裁決"。毋庸置疑,明確仲裁裁決的國籍標準,有助于中國仲裁機構以境外作為其仲裁地,也有利于境外仲裁組織以中國內地為仲裁地。而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更是首先需要確定,待審查的裁決是否非本國裁決。未來的仲裁法不能忽視這一問題,建議參照《紐約公約》,以仲裁地主要標準、仲裁程序準據法為補充標準來確定仲裁裁決的國籍。
(四)有限度地承認臨時仲裁,明確規定友好仲裁
關于中國需否確立臨時仲裁,理論界和實務界至今仍見仁見智。臨時仲裁頗似量體裁衣,但要求當事人懂得善意行使自主權,要求仲裁員具有較豐富的進行仲裁的經驗,要求法院對仲裁程序給予及時的支持和監督。鑒于中國仲裁人才資源的有限性及法院與仲裁的關系,全面確立臨時仲裁制度,確實具有一定風險。但在國際仲裁領域,確立臨時仲裁以增強中國仲裁制度的吸引力,則是可行的。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已經了解了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則了,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是有很多的不同之處的,大家在處理的時候,要根據規定的要求去做,具體的可以咨詢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