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慰函,也叫做擔保的意愿書,我國對于涉外債務安慰函的認識還沒有統一起來,那么涉外債務安慰函的作用是什么?性質判定是怎樣的呢?今天名律師就給朋友們介紹下。
涉外債務安慰函
涉外債務安慰函表現形式,有什么作用
一、安慰函的表現形式有多種,主要體現為:
(1)知悉函。知悉函的出具人只表明其對有關貸款的知悉和同意,并無規定出具人有關責任的實質性內容。因此,知悉函對出具人的法律約束力是較小的,貸款銀行一般不能以知悉函為根據要求出具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承諾函。項目發起人向貸款人承諾,在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項目發起人將保持其在借款人公司中的股權,或者承諾項目發起人在借款人公司中股權下降至某一比例時,項目發起人應向貸款人出具一份具有實質性保證意義的保函。該實質性的保函應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在項目發起人違反保函約定時,應按違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支持函。通常在項目發起人向貸款銀行表示將在各方面對借款人償還到期貸款予以支持的意思表示。支持函的效力須取決于出具人對償還貸款所表示的支持程度。如在支持函中出具人承諾“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或“對債務人資金和業務提供大力支持”等,則表明其對債務人給予資金支持或財務監督:一般而言,該支持函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因此,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應根據其具體內容的表述來判斷,貸款銀行在辦理項目融資時,應仔細審查有關函件的內容,對安慰函的法律效力作出合理判斷。
二、涉外債務安慰函有什么作用
在我國,由于當事人之間對安慰函的實際作用和意義尚未達到形成共識的地步,使用者和接受者對安慰函的性質、效力及效果的預期相差甚遠,而法學理論界對此探討不多,法官處理此類案件缺乏法律規范和交易慣例可援引,亦無權威學說可資參考,具有相當難度。
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法官或者同一法院在不同時期對安慰函可能作出不同的認定,甚至對同一安慰函亦存在截然相反的理解。法官對安慰函的性質及其效力認定問題,已經出現了明顯裁判思路和處理方式的不統一現象,已影響到法律適用的安定性。
另須注意的是,安慰函不僅廣泛地為涉外債務出具,在一些國內外匯融資中,有關政府與企業主管部門應貸款人之要求出具安慰函亦為數不少。因出具安慰函并不需要反映在公司或政府的負債記錄上,目前我國有多少地方政府或金融機構究竟為多少債務出具安慰函尚是個未知數,但可以肯定其數目是相當龐大的。如果大量的安慰函被認定為構成法律上的債務保證,貸款人當然可以從此獲得經濟利益,但出函人須承擔擔保責任的話,則對我國各級政府或金融機構的沖擊、影響之大,也應是可以預見的。
涉外債務安慰函的性質及其效力
通說認為,涉外債務安慰函不是保證合同,但與保證合同有相似的地方,特殊的安慰函也是保證合同的一種形式。在西方國家,安慰函因其內容措辭不同可分五種情況,各自的效力與效果也不同:(1)確認債務人現狀的安慰函,尤其是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現狀給予確認;(2)承擔清償債務的道義上責任的安慰函;(3)補充清償的安慰函,即承諾在債務人清償不足時承擔實際清償責任;(4)連帶責任的安慰函,近似于連帶責任保證;(5)承擔其他義務的安慰函,如給予債務人資產支持、確保債務人不破產、監督債務財務狀況等等。只有上述(3)、(4)兩種安慰函屬于保證,有法律拘束力,并在出具人違反承諾時,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涉外債務安慰函
司法實踐中對涉外債務安慰函性質判定的基本途徑與方法
1.結合安慰函產生的社會背景與用途進行判斷。從安慰函產生的社會背景看,由于有關政府或母公司不愿明確提供擔保,但為相關融資需要,而向貸款人出具安慰函的形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提供道義上的支持,使貸款人獲得心理上的安全感。從安慰函的產生看,它并不是為了保證,恰恰是為了避免承擔因保證帶來的法律責任,才有了安慰函,因此安慰函不是保證合同書。實踐中,有的安慰函其措辭極近似于保證,出具人與保證人并無分別,此也不排除構成保證。
2.從函件內容判斷。這是判定安慰函性質的最根本的方法。“安慰函的效力和效果由內容決定”,而“判斷安慰函的內容是道義上的還是法律上的,關鍵看措辭和交易習慣,即當事人對安慰函的預期?!比绻参亢膬热萦写鷥攤鶆杖饲鍍敾虺袚鷵Ax務、保證債務人還款等內容的,則該安慰函應當認定屬于保證性質,出具人應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安慰函的內容措辭明確發函人僅承擔純粹道義上的督促、支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保證,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如果安慰函的內容措辭含糊不清,難以判斷為法律上的保證抑或為道義上的責任,則尚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綜合判定。
3.從函件名稱判斷。安慰函因其措辭的模糊不能直接判斷其性質的,應當結合安慰函的名稱來判斷。如果函件名稱為“安慰函”、“贊助信”、“慰問信”的,除非其內容有較明確的保證還款意思表示,一般應解釋為不具有保證義務而只需承擔道義責任的安慰函,至少不能解釋為保證。
4.從債權人催收債權情況判斷。一般說來,如果債權人接受安慰函時如有發函人承擔保證還款責任的預期者,在債務人未依約履行還款時,應向發函人發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履行保證責任。因此,從安慰函出具后的債權催收情況上,至少可以幫助推斷貸款人對安慰函并沒有像對待保證合同那樣,持有相同的擔保預期。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已經了解了涉外債務安慰函的相關情況了,對于涉外債務安慰函性質的判定途徑,大家一定要好好分析下,具體的可以咨詢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