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指的是處理境外人員仲裁裁決方面的事宜,那么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是怎么規定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呢?今天名律師就給朋友們詳細的介紹下這些問題。
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
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就是說,中國的仲裁裁決需要其它國家承認和執行的,只要這個國家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當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
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在許多方面與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有類似之處,因而在某些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或多邊國際條約中,甚至將兩者一并作出規定,或作類推適用的規定。然而兩者之間還是存在著某些重要的區別,而且各國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基于《紐約公約》的普遍影響,下面主要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對此問題加以論述。《紐約公約》以排除的方式規定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如果被請求承認和執行的裁決具有公約規定的排除情形時,被請求執行國家有權拒絕承認和執行,即凡外國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請求承認和執行的機關可以依據仲裁裁決的執行義務人的請求和證明,拒絕予以承認和執行:
1、仲裁協議無效。
2、未給予適當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辯。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如果對作為裁決執行對象的當事人未曾給予有關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作為裁決執行對象的當事人由于其他情況未能提出申辯,則可拒絕承認和執行該項裁決。被申請人拒絕參加仲裁或者在仲裁中持不積極的態度,則認為被申請人是有意放棄其陳述案情的機會。在適當通知后,照常進行的缺席仲裁并不妨礙裁決的效力。至于當事人未能在仲裁過程中提出申辯,應該是指由于該當事人自身的過失以外的原因而使他未能提出申辯。
3、仲裁庭超越權限。
4、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程序不當。
5、裁決不具有約束力或已被撤銷、停止執行。
另外,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被請求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按照該國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動予以拒絕承認和證明。
我國涉外仲裁當事人如何申請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我國1987年4月加入《紐約公約》后,中國的仲裁裁決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承認和執行,而無須考慮這些國家是否與我國訂立了司法協助條約。根據《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的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和執行。也就是說,中國的仲裁裁決需要其它國家承認和執行的,只要這個國家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當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區或其財產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
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
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承認和執行的條件,一般規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
(1)承認或執行裁決,違反執行地國公共政策;
(2)依執行地國法律,爭端不得以仲裁解決
(3)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依當事人協議的準據法或裁決作成地國的法律是無效的;
(4)受裁決的一方未接獲關于指定仲裁員或關于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
(5)裁決不符合或超越仲裁條款的范圍;
(6)仲裁機關的組成或仲裁程序與當事人的仲裁協議或仲裁地國法律不符
(7)裁決尚未發生拘束力或者已經撤銷或停止執行。執行的程序,依執桿地國法律。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已經了解了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的內容有哪些了,對于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的條件,也是需要知曉的,具體的可以咨詢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