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在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活動中,當事人依據他們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或已經發生的契約性、非契約性民商事爭議,提交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并作出終局性仲裁裁決的活動。
涉外仲裁合同糾紛
二、涉外仲裁的特點
1.涉外仲裁具有涉外因素。涉外仲裁的事項是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一般情況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少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本國人,但他們之間的爭議必須是有關國際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方面的爭議。具體的涉外因素可見上文的說明。
2.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的仲裁協議是涉外仲裁管轄權的來源;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自行約定或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員;當事人對仲裁規則另有約定且經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可從其約定,適用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涉外仲裁優先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扦的實體法。
三、我國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適用
我國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適用,是指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以及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程序性法律規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涉外仲裁合同糾紛
四、涉外合同糾紛到哪里仲裁
涉外合同條款有約定糾紛仲裁機構的,依據合同來。我國《合同法》第128條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也規定,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其他仲裁機構”指外國的仲裁機構以及國外的臨時仲裁。因此,涉外合同可以約定中國或境外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樣約定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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