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有土地糾紛的時候,是需要上訴的,這樣就需要寫土地糾紛起訴書了,那么土地糾紛起訴書怎么寫?土地糾紛起訴書范文是怎樣的呢?今天名律師就給朋友們詳細的介紹下。
土地糾紛起訴書
土地糾紛起訴書怎么寫?
民事起訴狀(格式)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xiàn)住某市甲區(qū)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xiàn)住某市乙區(qū)某街道18組12號。
訴訟請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專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寫欠條一張。
2、見證人王某,某市屬甲區(qū)某街道司法所長。
此致
某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人 楊某
2006年3月5日
到法院起訴土地糾紛要什么手續(xù)
發(fā)生土地糾紛應該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如果對有關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自然人(個人)起訴時應提交的材料
起訴狀,也稱起訴書,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必務的,用以說明案件情況及我方主張的法律文書。(具體寫作,請參閱本人編寫的《民事起訴狀的基本格式及寫作要領》一文。
需要提交:起訴狀正本1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即有幾個對方當事人就提交幾份,然后再加上給法院的1份。)
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材料。
需要提交:身份證的復印件1份,沒有身份證的,也可以提交臨時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復印件。
如果有對方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也可以一并提交。如果確實沒有,有對方的姓名和住址的,在起訴狀中寫明即可。
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基本證據(jù)。
需要提交:證據(jù)的復印件各1份,按具體案件不同而不同。例如:離婚案件要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債務案件要提供借條、欠條復印件等。原件一般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再提交。
授權委托手續(xù)。
如果受托了是律師作為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1份和律師事務所的公函1份。
如果委托了非律師作為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1份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當然,任何案件,當事人都可以不委托代理人,完全由自己進行處理。
法人(單位)起訴時應提交的材料:
起訴狀正本1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注意加蓋公章,并且由法定代理人簽名。(與自然人起訴的要求相同)。
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1份。
用于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作用與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相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1份,由單位出具,加蓋公章。
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證明訴訟請求的基本證據(jù)。
因案件不同,所提交的證據(jù)也不同。基本證據(jù)即可,不需要全部提交。(其他同自然人起訴的要求)
授權委托手續(xù)。
土地糾紛起訴書
有則提交,沒有委托的,則不需要提交。(其他同自然人起訴的要求)。
案例分析:農村土地糾紛起訴書怎么寫?
上訴人:XXX,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縣×××鎮(zhèn)×××村×××村民組。
被上訴人:××縣××鄉(xiāng)×××村×××村民組
負責人:×××,該組組長
上訴人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200×)×立初字第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縣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于1983年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承包了××縣×××鎮(zhèn)(當時為×××鄉(xiāng))×××村××ד南斗半”丘0.3945畝稻田。1998年,被上訴人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及集體實際情況,繼續(xù)將“南斗半”丘稻田發(fā)包給上訴人,承包期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在未經上訴人同意,亦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小組關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調動的決議和幾項制度”,將上訴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進行了個別調整,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多次要求相關部門解決未果的情況下,遂訴至××縣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故上訴人不能被認為已經取得“南斗半”丘0.39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遵循法定原則和程序發(fā)包,上訴人應依法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尋求解決,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糾紛的可訴性,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范圍,裁定不予立案。上訴人認為該裁定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錯誤的。
上訴人是“南斗半”丘0.3945畝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自1983年至今,上訴人一直持續(xù)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種。1998年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發(fā)包時也沒有任何變動,當?shù)氐耐恋爻邪洜I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上訴人所在鄉(xiāng)進行拆并鄉(xiāng)鎮(zhèn)而遺失,導致包括上訴人在內的當?shù)卮迕竦耐恋爻邪洜I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均未能發(fā)放。為證明上述事實,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鎮(zhèn)經管站出具的書面材料。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顧現(xiàn)實的客觀情況,僅以上訴人未提交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為由,完全否認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資格,系錯誤的認定本案事實。
二、原審人民法院以沒有書面的承包經營合同為依據(jù)為由不予受理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當中,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發(fā)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輪承包以來,上訴人一直作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發(fā)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為此,承包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義務的證明。上訴人認為,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立。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因為政府的原因導致當?shù)囟紱]有實際拿到,如果說原審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將導致當?shù)厮型恋爻邪洜I權受到侵害都無法得到司法救濟,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人認為,上訴人目前的證據(jù)足以證明上訴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畝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
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合同要求的書面形式僅只是一個證據(jù)效力問題。沒有書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沒有足夠的證據(jù)來證明合同關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內容,使得證據(jù)效力受到影響,但是并不意味著合同關系不存在。最終是否可以認定雙方的承包經營合同關系應由法院在進行審理后認定,而不是在起訴時審查。
三、原審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不具有可訴性是錯誤的。
所謂可訴性,是指基于法律規(guī)定,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自身法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尋求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因此,上訴人依法有權就土地承包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擅自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而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顯錯誤,剝奪了上訴人通過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上訴人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2007)×立初字第0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已經了解了土地糾紛起訴書的寫法了,在寫土地糾紛起訴書的時候,就可以按照它的格式要求去寫了,具體的可以咨詢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