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選登-名律師
于某某訴高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同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單方是否有權反悔?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與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離婚時對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區59號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過協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高某某付清貸款后歸雙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稱:59號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高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高某,目前還處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財產狀態,故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贈給高某,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由法院依法分割59號房屋。
婚姻家庭糾紛法律
高某某則認為:離婚時雙方已經將房屋協議贈與高某,正是因為于某某同意將房屋贈與高某,我才同意離婚協議中其他加重我義務的條款,例如在離婚后單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4.5萬元。我認為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巨大傷害,出于對未成年人的考慮,不應該支持于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知悉59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對于訴爭房屋的處理,于某某與高某某早已達成約定,且該約定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即雙方約定將59號房屋贈與其子是建立在雙方夫妻身份關系解除的基礎之上。在于某某與高某某離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對訴爭房屋的處理約定,并要求分割訴爭房屋,其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不足,亦有違誠信。故對于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東民初字第02551號民事判決:駁回于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終字第09734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在離婚后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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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訴江某離婚案-名律師
——因家暴導致的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能否要求精神賠償?
(一)基本案情
王某與江某系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雙方相識時間短,相互了解較少,結婚較為倉促,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對原告有家庭暴力,經常因為生活瑣事對原告拳腳相加。2009年,江某無緣無故將原告毒打一頓并致其離家出走。后王某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決:1.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2.江某給付精神損失費5萬元;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該案訴訟費由江某承擔。王某提供江某書寫的協議書及相關證人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江某對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該案中,雙方均同意離婚,表明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王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實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為此,法院判決王某與江某離婚(財產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損害賠償金。
(三)典型意義
夫妻應當互敬互愛,和睦相處,但遺憾的是,夫妻之間實施暴力給其中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現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問題作為離婚案件的重要誘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家庭的穩定與和諧。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北京法院對2013年度東城法院、豐臺法院、通州法院結案的620件離婚案件抽樣統計顯示,涉家庭暴力類的離婚案件占選取離婚案件總數的9%,數量比例雖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調解率低、最終離異率高。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規定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正在全國人大審議中的《反家暴法》也通過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護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和賠償請求,對于家庭暴力這樣違反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旗幟鮮明地給予否定性評價。
當前婚姻家庭糾紛的特點及對策-名律師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我省法院的正確實施,根據院領導的安排,研究室派出由陳國慶、林春云組成的調研組分別到新華區、振東區、瓊海市、萬寧市、三亞市、保亭縣、五指山市、瓊中縣等法院及省婦聯調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執行情況,其內容包括修改后的《婚姻法》實施以來我省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何新情況、新問題;在審理中對事實的認定和適用法律遇到什么問題,如何把握,如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界定及財產、子女撫養等的處理問題,在家庭中出現《婚姻法》第四條的現象應如何處理,在什么情況下應“中止行使探望權”、法院對探望權作出裁決后,但履行中出現障礙,應如何解決,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時,未提出讓對方支付損害賠償金,事后又要求損害賠償的怎么處理﹖對夫妻共同財產、夫或妻一方作出處理后,另一方認為不屬日常生活所需,應如何界定﹖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如何把握﹖不能結婚的疾病是否與未修改前一樣認定等。 從6月初開始,調研組陳國慶、林春云兩位同志分別對全省22個基層法院的審判情況作了初步了解,之后,確定從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同按發達地區、中等地區及落后貧困地區進行分類并有選擇地進行調研。確定調研地區后,調研組先電話通知被調查法院,告知他們調研的內容、并要求他們認真準備材料及相關案例。調研組每到一地,均邀請院長、分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民庭庭長及民庭審判業務骨干、研究室主任及調研骨干等召開座談會,采取聽匯報、閱案件、個別交流,提問并討論,集中反饋意見及解答問題的形式了解情況,對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調研組幫助拓寬審理思路并提出有針對性和指導性的審判意見。此外,調研組還就法院調研的情況匯總后,及時跟省婦聯溝通,就新婚姻法頒布以來出現的新問題到省婦聯召開了座談會,聽取婦聯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情況反饋,進一步了解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相關情況,以進一步豐富調研工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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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多月以來,調研組比較全面、深入地對新婚姻法實施一年多來在全省基層法院出現的新動向進行調查,在調查中,查閱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60多件,召開座談會10次,個別談話70人次,翻閱收集材料上百份,同時對全省基層法院一年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5000多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進行了有選擇的調查分析,對當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應當采取的新對策進行了初步思考。
一、當前婚姻家庭糾紛出現的新特點及其成因
(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中訴請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普遍不愿意補辦結婚登記。新婚姻法實施一年多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特別是女方作為原告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案件居多。如萬寧法院自新婚姻法實來,所受理的婚姻糾紛案件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登記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案件有69件,占其間離婚案件的75%。對此類案件,萬寧市法院立案庭及基層人民法庭按《婚姻法》第八條的精神在受理前依法告知原告補辦結婚登記,但提起離婚訴訟的原告普遍不愿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因此,其中絕大多數案件只能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此類案件在三亞、五指山和振東法院也不少。經初步調查研究,我們分析這類案件的當事人普遍不愿施以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當事人,特別是女方法制觀念淡薄,婚姻登記意識淡漠,以為只要按當地婚俗舉行婚禮,過門同居,生兒育女,便是夫妻,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太深,走入了婚姻認識的誤區。
二是有關部門對新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不夠,覆蓋面不廣,致使人們尤其是婦女對未辦結婚登記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三是訴請離婚的原告與被告往往感情不和,關系緊張,情緒對立,有的甚至已分居多年,離婚心切,企盼人民法院盡快判離或解除同居關系,不愿與被告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如萬寧市法院今年4月在審查受理一起離婚案件時,審判人員告知原告鐘某應依法補辦結婚登記,鐘某回答說:“我是個弱女子,來法院打官司就是為了離婚,盡快結束早已名存實亡的婚姻,以解除痛苦,我與被告劉某已分居兩年多,根本不可能與男方一道去補辦結婚登記,要求補辦的規定太不現實,也行不通。”
一、程序問題
1、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第一審婚姻、繼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2、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屬于婚姻家庭糾紛,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事實婚姻經調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決不準予離婚?
對事實婚姻在一定條件下予以承認,并不意味著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記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時,不能強行要求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繼續同居。事實婚姻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4、無效婚姻能否按撤訴處理?對于無效婚姻判決能否申請再審?婚姻在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之前又結婚的,是否構成重婚?當事人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果申請時重婚情形已經消失的,如何處理?
為體現國家強制力對無效婚姻的干預和制裁,對于無效婚姻不能按撤訴處理,應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屬于非訟案件,應比照適用特別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三百八十條的規定,對于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依照《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定,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之前又結婚的,構成重婚。
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當事人已經辦理了合法婚姻的離婚登記手續或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經死亡等導致重婚情形已經消失的,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糾紛必備小常識
1、男女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答:《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婚姻法》規定的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結婚年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
2、多大年齡結婚算是晚婚?晚婚假是多長時間?
答:男的年滿25周歲,女的年滿23周歲以后才結婚的,就屬于晚婚。但是要注意,“晚婚”僅指第一次結婚,如果結婚的一方或雙方是再婚的,不屬于晚婚的范圍。根據地方性法規,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至27天各地不等的假期獎勵。目前,河南省的晚婚假期為21天。
3、復婚還需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嗎?
答:復婚是指雙方離婚后又恢復婚姻關系的行為。復婚也必須按照結婚登記的有關規定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如果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就同居生活的,雙方婚姻關系得不到法律承認,仍屬于未婚同居行為。
4、哪些情況禁止結婚?
答:《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5、什么是直系血親?什么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答:直系血親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血親,即生育自已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孫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間,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不同輩的叔、伯、姑、舅與侄(女)、甥(女)之間。
6、哪些情況算重婚?重婚罪如何處罰?
答:以下情況都屬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而公開同居生活的;(3)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登記結婚的;(4)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于重婚的,不僅要解除其重婚關系,還應當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分居兩年后是否自動離婚?
答:我國《婚姻法》并無自動離婚的說法。很多人有這樣的提問是因為對婚姻法存在誤解。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8、離婚有哪些途徑?
答: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協議離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均同意離婚。2、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3、有婚生子女的,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滿足上述條件后,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由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發給離婚證。如對上述條件之一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9、離婚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答:可以,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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