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在父母雙方離婚后,撫養權往往會判給其中一方。此時確定子女撫養權對父母來講就是很重要的了,細節的內容可以咨詢名律師。那么,大家知道我國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的具體規定是什么嗎?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
子女撫養權歸屬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法律遵照以下原則處理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四)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離婚的父母一方,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需要做到如下幾點,才能更好的爭取子女撫養權:
(一)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二)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三)如果夫妻雙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四)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五)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點,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周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后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周歲后,孩子可以自愿選擇跟隨哪一方。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
我國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的具體規定就講到這里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感興趣的朋友還想了解更多關于孩子撫養權的知識,可以去咨詢名律師,也可以關注我們的網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