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原因有:
1、感情基礎薄弱型。
一些青年男女片面認為《新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修改、實施都很寬松很人性化了,相互見面一有好感,既不對對方進行深入了解,也不顧及父母及親友的勸阻,便一見鐘情地走到了一起。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雙方的個性及缺陷明顯表露出來。“認識時間短,相互缺乏了解”等等就成了他們解除婚姻關系或提出離婚的理由。這一“閃婚”類型往往是來也匆匆,去也匆匆。通過調解,揮手告別的多,調解不成或判決不離的少。
2、喜新厭舊型。
在這一類型中,無論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關系或離婚,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自己原居住地條件惡劣,家庭比較貧窮。近年來,外出務工,擁有了財富,便揚眉吐氣,對原配對象覺得有些“土氣”,跟自己“門不當,戶不對了”,寧可多給對方一些財物,將對方打發了事,根本不顧及對方當事人和孩子的感受。
3、觀念淡薄型。
一是婚育觀念淡薄。對自己的未來沒有規劃,“有奶便是娘,有錢便有家”。一些好逸惡勞、貪圖享樂的無知女性認為“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只要對方能使自己過得瀟灑,跟誰在一起生活都行,哪怕是背著丈夫當“二奶”也在所不辭。一些玩世不恭的男子認為,自己有了錢,應當好好地享受一番,忘記了家中還有老人、妻子、兒女,在外燈紅酒綠,花天酒地。二是法治觀念淡薄。對法律、法規片面理解。在農村,“只要分居兩年以上婚姻關系就自然解除了”這一說法極為普遍,“結婚自愿,離婚自由”被曲解成沒有限制條件的了。非法同居、無效婚姻、重婚等等,不同程度的引發糾紛,甚至離婚。借婚索財、包辦、買賣婚姻現象也時有發生,這些都埋下了婚姻糾紛隱患。
4、寂寞難耐型。
改革開放后的頭幾年,“留守女”較多。目前,一些中青年女性也不甘示弱,紛紛外出務工,“留守男”和舉家外出的現象日益增多,為爭著外出務工而發生家庭糾紛的現象也屢見不鮮。目前,外出打工家庭有單一外出、雙雙外出、輪流外出三種情況,無論那一種,夫妻雙方都難以有相聚的機會,長期的分居生活,難以培養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這種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經得起外界環境的沖擊就可想而知了。天長日久,產生了婚外情或者一方長期外出打工不歸,對家庭、孩子不管不問。“留守者”認為對方在外優哉游哉,自己則承擔了家庭沉重的負擔,心理失去平衡。舉家外出者也是如此。被申請人或被告“不履行××職責,不盡家庭義務”就成了不甘清貧,難耐寂寞者提出離婚的借口。
5、家庭暴力型。
在這一類型中,從夫妻的性格上看,夫妻兩個要么都是性情暴躁者,遇事都“剛”,很不冷靜;要么都是性情孤僻者,遇事都“柔”,長期打“冷戰”。這樣有“剛”無“柔”,或有“柔”無“剛”,剛柔不濟。前者疏導及時,化解及時,復合的多,分道的少,后者則不然,“冷戰”一長,就破鏡難圓了。從糾紛的來源上看,以家庭經濟收支失衡、教育子女的方式不同引發的較多。
婚姻家庭糾紛原因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糾紛和家庭糾紛都屬于婚姻家庭糾紛,這是我們每一名律師的案件中最常見的一類糾紛,由于離婚糾紛的特殊性單列出來。包括夫妻之間、父母、成年子女之間、未成年人監護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它的特點是當事人間有血親和姻親的關系,只有很特殊的情況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組織。處理這類型矛盾,基層調解人員都有一定的經驗,就是"以和為貴",作為新從事調解工作的人員要把握好這一點,既要對錯誤的行為批評教育,又要兼顧當事人的情況,不"上綱上線",就是遇到有輕微的違法侵權行為,也要以適當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級。
1、堅持"兩個原則"
一、堅持自愿、合法原則。首先調解并非必經程序,需在雙方當事人均請求調解的情況下方可開展。任何一方反對調解的,都不得開展調解。其次,調解必須合法,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二、公平調解,不偏不倚。現實生活中,司法活動極易受到來自各地方的壓力和干擾,人際關系的影響、親戚朋友的面子、個別領導的招呼等因素不僅影響調解工作的開展,還考驗著調解人員是否出于公心。從社會心理學角度講,當事人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其自尊會受到傷害,也最易激起對執法者的抵觸與怨恨。不公乃執法大敵,亦是調解之大敵,一旦被當事人察覺,則必然導致失衡。堅持公平調解,才能維護司法公正,最好能夠有一名律師在場。
婚姻家庭糾紛原因
2、調解的步驟
一般而言,婚姻調解分為三個階段:即初步接觸階段、深入交流階段、總結結論階段。
第一、初步接觸階段。在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委托調解時,一般調解員就會記錄另一方當事人的聯系方式,如電話、手機等,即開始與對方當事人接觸。一般而言,對于一調解員的傳喚,另一方一般會有三種回應模式:第一種:冷漠回應模式,占回應比例的20%左右。比如,當調解員撥通另一方電話后,另一方態度非常不配合,說:"我不想給你談,有什么事你讓男他或女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將電話扣掉。甚至有的當事人一聽到是調解員,隨即就會干脆地將電話扣掉。遇到這種情況,調解員要抱著理解和寬容的心態。本來,處于離婚邊緣當事人的心態就煩躁易怒,(有點象更年期女人),對方脾氣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對于冷漠回應的當事人,應婉言告之協商離婚是有利于雙方的處理模式,希望對方考慮幾天,過一些時候再與其聯系。
第二種:消極回應模式,占回應比例的30%左右。比如,當調解員撥通另一方電話后,另一方并不拒絕,而是直接問:"那你們現在的方案是什么?條件是什么啊?財產怎么分啊?"一般情況下,初次與對方溝通,不要直接就具體問題進行協商,因為對方剛剛知道自己的身份或來意,思想上敵意很大,并且回復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協商,最好還是給對方幾天的思考時間,再另行約談最好。
第三種:積極回應模式,占回應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調解員的傳喚,并同意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協商和交流。這是一個非常積極的開始,當然并不意味著調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對于找到雙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
長期的實踐經驗證明,協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務實和真誠。特別是對于調解員而言,切忌在對方當事人面前顯示出好像多么尊貴的樣子,請充分尊重對方當事人,理解其承擔的壓力和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話連篇,講大道理,那樣只能使對方當事人覺得你這個人虛偽。居中調解時,要站在一個適中、公平的角度,客觀分析一下雙方的利與不利:如果調解成功,雙方有什么好處和不好之處。如果調解不成走到訴訟地步,雙方的成本和法院判決的可能性。只要分析的有理有據,合情合法,即使對方當事人抱有敵意,也會不得不認真考慮調解員的話。
第二、反復協商階段。有的案件,可能進入不到深入交流階段就要草草總結,為下一步處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體的分配比例和條件討價還價。并且,討價還價的依據,不僅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還往往帶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強調的男方照顧女方,不帶小孩子一方照顧帶小孩一方,過錯方照顧無過錯方。經過反復的討價還價,要么雙方距離共同點越來越進,要么會在某一個階段僵持不下,最終沒有戰果。一般而言,如果能進入深入的協商,所需要的協商談判的時間可能要遠遠超過二周的時間,可能需要一個月以上。時間長,不見得一定是件壞事。雖然拖得時間較長,疲憊是雙方共同的感覺,加上隨著社會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員越來越明顯的壓力,有可能會使雙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別是對于雙方條件相當的情況下,花費時間精力就離婚問題勞心傷神,不如退一步早點結束,將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為適合。
第三、總結結論階段。經過幾周與對方當事人的交流談判,雙方離婚條件的分歧差漸漸清晰,一般會產生三種不同的離婚方案:
第一,依法得出的處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規定,雙方財產分割及子女歸屬撫養的大概可能性處理方案。這個方案,如果法律適用爭議不大,一般與法院判決的結果相差不大。
第二,提出離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離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會比依法得出的處理方案給與對方的條件要好一些,因為提出離婚一方一般已經抱有做出一定犧牲和讓步的心理準備。但這個讓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這個限度,提出離婚的一方將寧愿花時間打官司讓法院判決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讓步。
第三,被要求離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離婚一方往往會利用另一方離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數額的要求,并且,一般會高于另一方給予的條件,甚至會遠遠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數額。當雙方提出的條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變的可能性不大時,調解員應對比、分析雙方的差據,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當事人不切實際的要求導致的差距,調解員應勸導他見好就收,接受對自己相對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對方當事人的漫天要價,提出過分的要求,可以從法律的角度,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終說服其放棄不切實際的幻想,接受現實的調解方案。
3、調解的技巧
1、調解協議離婚時,最好在具有親和力的環境下進行,更容易促成雙方交流。
2、調解時盡量給雙方當事人中立的感覺,盡力用親和的語言交流。再調解中,不要對雙方的是非過多發表意見,而是圍繞縮小爭議作努力。
3、調解時要先找出分歧的焦點,再找出雙方的共同點以及解決爭議的途徑,一定要注意雙方當事人的情緒,使雙方當事人盡量保持冷靜和理性。若當事人情緒激動時,注意運用以下幾種方法調節當事人的情緒:
(1)冷卻法,當一方當事人情緒過于激動時,設法冷卻其怒火,比如讓雙方當事人分開,走到公共場所,轉移話題等。
(2)宣泄法,對于明顯受到壓抑的、有極強傾訴愿望的當事人,不妨讓其發表意見,宣泄內心的憤怒和不滿。對于確屬弱者或無過錯一方,要耐心傾聽,表示同情,給予安慰。
(3)陪伴法,有些當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渦難以自拔,情緒激動,但其親屬可能對事實看的更清楚,調解時,選擇當事人的親朋或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幾率。
介紹幾種調解方法:一種是"模糊調解",一種是"責任意識",一種是"冷處理"。
(一)所謂模糊調解,就是對調查到的有損夫妻、家庭成員感情的事件和行為,不公開、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調解方法,一方面對責任人的批評教育,另一方面對相關人疏導,避重就輕,以維護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如糾紛中發現婚外情,在外地與人非法同居,如果公開,會影響到矛盾糾紛的調處,在另一方沒有明顯證據,或雖有證據,不愿公開的情況下,要視而不見,采取妥善的方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二)責任意識。婚姻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責任,這是批評教育當事人的準則,也是化解矛盾,縮小差距,平衡對抗心理的一種調解方法。通過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雙方反省自己,以責任化解和沖淡分歧,并且將責任意識延伸到離婚之后,對父母、子女等的責任,防止由于當事人意氣用事,以致家庭分崩離析,造成不良后果。這類糾紛主要適應于結婚時間短、或沒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糾紛。
(三)逆反疏導和冷處理。由于對方有明顯過錯,有的當事人情緒激動,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說服力,需要采取特別的辦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處理。家庭婚姻糾紛不是不可調和的矛盾,同時要達到和解,歸根到底,還是要當事人自己解決思想問題,才能促成和解,盡量對婚姻家庭糾紛采取婉拒的辦法,或約定一定考慮時間,或先由長輩調解,或推遲調解時間,讓當事人冷靜考慮,權衡利弊,防止意氣用事。同時,也為消除矛盾,留一段緩沖的時間,創造彼此溝通的機會。
二是調解思路順著當事人意思,而將后果講明,讓當事人由思想對抗轉為對后果的認識,實際上是一種逆反調解。
特別要說明的,婚約糾紛、非法同居的糾紛不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但其中有兩項的處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間的收入和開支,按照合伙的關系對待,此外同居前財產沒有消耗的,應歸原所有人,共同經營所得歸雙方所有。協議不成的均等處理債權債務。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對待。
總之,在處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對待,在調解中要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導,以穩定家庭、穩定社會為大局,注意方法,達到預期的效果。特例:贍養糾紛、遺棄家人的糾紛,嚴重侵害家庭成員的糾紛,要立場堅定,針鋒相對,依法依理反對違法、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張有弛,收到預期的效果。
對多種婚姻家庭糾紛原因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知道,婚姻家庭中的對與錯有那么重要嗎?生活中夫妻雙方互相尊重、彼此寬容,才能讓生活細水長流下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