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需要很多的勞動力,很多工程建筑勞務是分包出去的。大家知道工程建筑勞務分包的特征有哪些嗎?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的預防措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名律師小編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的內容吧。
工程建筑勞務分包的特征
1、勞務分包是總承包合同的從合同,是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為前提唯一要件的,沒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沒有勞務分包合同。
工程建筑
2、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建筑工程中的勞務,因此勞務分包合同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包工包輔料的合同。3、勞務分包的主體是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勞務分包的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由于勞務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構成的是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勞務分包合同不是勞動合同。
3、勞務分包無須經發包人的同意。勞務分包僅存在于施工勞務的承發包之間,其內容的是施工勞務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勞務分包與發包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總承包人或專業分包的承包人發包勞務,無須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而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九的規定,工程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勞務分包與工程轉包、肢解分包的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務分包的主體是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或者專業分包的承包人與具有建筑業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承包人;建筑工程轉包的主體是總包人和轉承包人。肢解發包主體是發包人與不同的承包人。
2、內容不同。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建筑工程的勞務施工部分;轉包、肢解分包的內容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
3、合同效力不同。勞務分包屬于合法行為,法律并不禁止而且支持勞務分包;轉包、肢解分包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4、法律后果不同。勞務分包,雙方按照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旦出現質量糾紛,即便是屬于勞務承包方的責任的,也只能是由勞務分包的發包方向建設單位或者建筑工程的總承包人承擔責任后,再向勞務承包方追責;轉包的雙方主體對造成的質量問題不考慮是否是哪方的原因都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肢解發包造成的質量問題由發包人和肢解承包人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的預防措施
(一)做到合法分包,規范操作
首先,項目部負責人在授權對外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要嚴格審查勞務分包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及企業勞務作業的資質等情況,以免簽訂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產生不必要的勞務分包糾紛。
其次,必須簽訂勞務合同。在訂立勞務分包合同時,必須完備合同條款,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應采用2003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再次,要建立勞務分包合格名單。定期對勞務分包單位進行考核評價,同時要加強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雙方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作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應主動履行合同中承諾的義務,為勞務分包單位創造施工條件。同時,作為工程責任主體,應依據合同,強調勞務分包單位在施工中的連帶責任,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履行合同。
(二)做到勞務分包用工合法、規范
為了避免勞動合同糾紛發生,職工勞務作業隊招用農民工必須規范操作,應當按照規定先報批后使用,嚴禁擅自招用農民工。今后使用農民工可采用兩種方式:
一是通過勞務公司派遣。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二是直接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現有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上述勞動合同類型,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工程建筑
(三)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頭)以及無資質的勞務隊伍。
“包工頭”私拉濫招、非法用工、違法勞務分包、拖欠民工工資等行為,是發生勞務分包糾紛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頭”以及無資質的勞務隊伍是杜絕勞務分包糾紛的根本,也是大勢所趨。建設部早已在2005年出臺文件,將在3年內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勞務領域的“包工頭”,清退無資質的勞務隊伍。同時,對一些施工能力強,信譽良好的隊伍鼓勵他們進行工商注冊,獲取資質證書,與他們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閱讀了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對名律師小編介紹的工程建筑勞務分包的特征以及勞務分包糾紛的預防措施有一些了解了。大家如果有勞務分包糾紛的問題,歡迎前來咨詢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