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都需要簽訂工程合同的,以此來分清各方的職責。那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呢?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步驟是怎樣的?還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下面就由名律師小編詳細介紹一下相關的內容吧。
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合同的標的物僅限于基本建設工程。
即主要作為基本建設工程的各類建筑物、地下設施附屬設施的建筑,以及對線路、管道、設備進行的安裝建設。
(2)合同的主體存在限制。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資格的人。根據法釋[2004]14號第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登記的,或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該司法解釋第5條確認,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當事人請求按照合同無效處理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合同
(3)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型。
由于建設工程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工程建設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較大,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強烈的國家干預的色彩。
(4)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即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條)
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一般分為以下4個步驟:
第一,立項。
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提出初步設想,并報國家計劃部門批準。
第二,進行可行性研究。
項目建議書被國家計劃部門批準后,成立籌建委員會,委托有關機構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并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
第三,訂立勘察、設計合同。
根據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四,訂立施工合同。
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后,依據被批準的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訂立建筑、安裝合同。《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通過上文名律師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以及訂立工程合同的步驟有所了解了。工程合同涉及的金額比較多,是維護各方利益的依據,所以大家簽的合同要保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