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的基建工程是十分強大的,但是我國每年還是會發生很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對于這種情況一定會追究相關人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讓名律師機構跟大家說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內容吧。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筑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中,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三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今天就介紹到這里,被確定成犯罪嫌疑人之后建議大家可以找名律師機構的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辯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