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墊資指的是在工廠施工的過程中,對于一些資金做代付的情況,那么工程墊資有哪些形式?工程墊資利息計算方式是怎樣的呢?今天名律師就給朋友們詳細的介紹下這些問題。
工程墊資
什么是工程墊資
工程墊資是指按照工程項目的資金情況,工程項目對外付款大于項目已收款或者應收款合計所形成的代墊支出的資金。或者是生產經營當中所需的款項。
無論是銀行還是法律界,有關專業人士都提醒房產交易雙方在使用這種“墊資”工具時須萬分慎重。由于缺少了擔保公司和銀行的介入,這一交易過程風險重重。
過去的“轉按揭”,主要是債務人的變更,即在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期內,因借款人轉讓已抵押給銀行的抵押房產,貸款銀行向購買該抵押房產的購房人(下家)發放貸款,同時,原借款人通過售房款歸還貸款。這一切過程都由銀行操作,買賣雙方的風險都比較小。
如今,對于賣房人來說,收回房款增加了很多風險指數。由于銀行放款要先放到貸款服務公司的賬戶,而如今的貸款服務公司又是魚龍混雜,不規范也不合法,如果碰上惡意詐騙的貸款服務公司,賣房人只有自認倒霉。
工程墊資施工主要表現為幾種形式
1、全額墊資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價款,而要等待工程項目建設完畢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利用工程進度款的不足額支付,造成部分墊資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約定為“承包人報送的月進度報表經發包人確認后,于次月支付確認工作量的70%”,這樣實際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已經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墊資。
3、要求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工程項目啟動資金,保證金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工程進度返還,造成部分墊資施工。
4、約定按照形象進度付款,比如約定基礎完成開始支付進度款,或結構封頂付至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工程墊資有哪些特征
第一,墊資在建設施工合同里有著明確的約定;
第二,所墊資金必須用于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建設;
第三,墊付的范疇是本應由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可見,從司法實踐來看,保護墊資者的利益,墊資約定有效是司法領域的一個觀念轉變。墊資的資金,本質上來講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應由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設備、人工等費用,但發包方通過約定不支付,轉而由承包方自籌資金墊付周轉。
工程墊資
工程墊資利息計算方式
一、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利息:
1、工程預付款的應付時間是開工前7天,因此預付款的利息起算時間是開工前的第6天。
2、進度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從報量后的15天計算進度款的利息。
3、結算款利息起算時間,從結算書送交給發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簽證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報量后的15天計算進度款的利息。
5、索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
索賠也有利息的問題,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6、保修款的利息從約定。
一般實踐中都約定保修期滿,無息返還。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如果施工方沒有使用99范本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工程價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應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若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起訴之日。
三、墊資的利息
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墊資的計息時間:
1、如果沒有約定計息時間,工程已經交付的,以交付之日開始計息;
2、工程沒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報告之日開始計息;
3、工程沒有交付,價款也沒有結算的,從起訴之日開始計息。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已經了解了工程墊資的形式了,可見,工程墊資的形式有多種,大家在工程墊資的時候,還需要了解下利息的方面的問題,具體的可以咨詢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