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據名律師介紹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Prior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于一般的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現行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的規定及其不足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和《批復》的規定,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應具備三個條件:第一,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度支付工程價款;第二,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仍未支付;第三,須在從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個月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實踐中,發包人不按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很多,但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卻是非常困難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對催告期限和除斥期間的規定存在缺陷,在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的設立上對承包人明顯不公。
首先,《合同法》及《批復》都未對承包人催告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理期限作明確規定,造成實踐中適用標準不統一,而發包人往往以要求較長催告期的方法,來采取對策損害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批復》雖規定了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但自竣工之日或約定竣工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常常使承包人的美好愿望化為泡影。
根據實踐經驗,工程價款的確定一般也是以工程己竣工、雙方己進行竣工結算為前提。而要完成竣工結算,根據目前廣為實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一般需要三四個月時間,再加上一個月的付款履行期和至少一個月的催告期,己接近或超過六個月的除斥期間。而在發包人一方,往往采取多種手段拖延結算,以達到延付工程款的目的。同時,一旦超過六個月的除斥期間,承包人將無法再主張優先受償權。即使在除斥期間內能夠完成工程價款的確認,發包人也可以采取將己驗收的工程出售給第三人的方法,從而使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落空。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的完善
鑒于法律在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上規定之不足,可考慮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完善:第一,應對承包人催告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理期限作明確規定;第二,應將優先受償權除斥期間的起算時間改為工程價款的確定之日,并相應地將除斥期間適當縮短;第三,為防止發包人將建筑物出售于第三人而規避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適用,應建立在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間內出售公示制度,在辦理產權過戶時發包人應提交工程價款己按約支付的證明,否則不予過戶。
另外,從權利義務平衡的角度來說,應對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施加一定限制。施工合同履行期通常較長,價款的支付也以分期支付為主,在工程移交后發包人通常仍有部分價款未予支付,如承包人在此情況下可不受限制地行使優先受償權,將會使發包人及其他債權人的權利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因此,應增加未支付價款占應支付價款一定比例時承包人方可行使此權這一限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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