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師今天給大家說一說,合伙人合伙協議的終止和清算,有哪些規定是你要注意的?經過法律的許可后,合伙協議終止后需要做什么?不要著急,今天就為大家解開所有的疑惑!
一、合伙合同的終止和清算有哪些規定
合伙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業解散導致合同終止。
根據《合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合伙合同定有存續期間的,則于該期間屆滿時,合伙即歸解散。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屆滿后,合伙人仍繼續其事務的,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伙合同。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伙合同中約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當該約定事由出現時,合伙也就解散。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伙系基于全體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當然也得基于全體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論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續期間,均可因合伙人的全體同意而解散。
合伙人合伙協議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所謂合伙合同所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伙皆有其存續目的,若其目的已達到或確定不能達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理應解散。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人合伙協議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人合伙協議
三、合伙人合伙協議終止后需要做什么?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約定或者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在清償債務時,對于未到清償期或在訴訟中的債務,應將其清償所必需的數額從合伙財產中劃出并予以保留,待到期或訴訟了結后作清償處理。
對于債的清償,期限利益系為債務人的利益而設的,清算人據其情況不予保留而運行于期前清償的,也并無不可;但對于訴訟中的債務,由于其存在與否、數額多少尚未確定,因而只能依具體情況保留一部分財產,以備將來清償之用。
合伙財產在清償債務及劃出保留必要的數額后,其剩余財產應返還各合伙人的出資。這里的返還出資,僅指以財產出資而言。對于勞務出資,自不存在返還問題。
對于返還出資的方式,依以下原則確定:以實物出資,原物存在的,應返還原物;以金錢出資或者以實物出資、但原物已不存在的,應以金錢折價返還之。若合伙財產不足以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則應按照各合伙人出資的比例予以返還。
經過以上來自名律師的講解,我們知道了關于合伙人合伙協議清算的相關事宜,你是不是也注意到了這些細節?今天的解答就到這里了,有什么疑問可以隨時來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