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師現在為大家解答入伙協議和合伙協議的區別。入伙協議和合伙協議聽著相似,其實各不相同,表達的意思不同、簽訂時間不同、簽訂過程不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都有哪些不同!
一、入伙協議的特點
入伙協議是指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簽訂的用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入伙協議的簽訂則必須發生在成立之后。
入伙協議的發展對資本的流通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合伙人的變更日益頻繁,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之間如何簽訂一份清楚、能夠避免糾紛的入伙協議對于保障資本的有效運行有著良好效用。
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協議中協商確立新合伙人對其入伙之前,原合伙人之間簽訂的《合伙協議》的債權、債務及應繳稅款以及其他事項由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共同承擔。注意該條款的明確對于日后解決糾紛爭議起著重大作用。而合伙組織盈余的分配比例有合伙人之間協商確立,須精確具體。
入伙協議和合伙協議
二、合伙協議的特點
1、個人合伙的合伙人為自然人。這一點區別于法人合伙,前者適用《合伙企業法》,后者適用《民法通則》。
2、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的。《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伙”。
3、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合伙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伙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伙得以進行合伙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合伙人的出資數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4、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合伙是一種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關系,在共同出資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應直接以自己的行為參與合伙經營,這是合伙在經營方式上的重要特征。
5、合伙人必須分享利益,并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合伙經營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分享合伙經營而帶來的利益。
三、入伙協議和合伙協議的區別
入伙協議和合伙協議
1、簽訂時間不同,合伙協議的簽訂必須發生在合伙企業依法成立之前;入伙協議的簽訂則必須發生在成立之后。
2、簽訂目的不同,合伙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組建合伙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合伙企業組建的前提和基礎;而入伙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吸收新合伙人,是為了合伙企業更好的發展。
3、是協議簽訂所經過的程序不同。合伙協議的簽訂必須在各合伙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成立;入伙協議則必須依合伙協議中的入伙條款經相關程序后方可成立,只有在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4、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還必須要厘清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入伙協議在本質上屬于合同關系,受合同法調整。入伙協議的成立是指入伙協議訂立過程的完成,體現為一個時間點,即當事人對協議的條款在形式上達成了一致意見。
5、入伙協議的成立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一種事實判斷,只需當事人對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入伙協議的生效則體現為一個時間段,著眼點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側重于對協議實質內容的考察,即依法成立的協議是否已經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在有限合伙中,入伙協議生效必須以入伙協議成立為前提。
原來入伙協議和合伙協議的區別還挺大的,在你自己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看看簽訂的是入伙協議還是合伙協議,千萬別“犯糊涂”了。那么名律師的解答就到這了,有什么問題可以繼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