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律師所與傳統的律師所是不同的,管理上以及分配等各種問題都有著不同的區別,并且公司制律師所的有點較多,能夠激活更多的人才,能夠給公司帶來更大的收益。
一、什么是公司制的律所發展模式?
傳統的律所一般都是以提成制與承包制為主,提成制就是將律師費的一定比例交給律師事務所,掙的多交的多,掙得少交的少;而承包制就是無論律師掙多少,每年只需交固定的費用,剩下都是律師自己的。在一定時期,提成制和承包制極大的激發了律師的積極性,律師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律師行業由此迸發出了巨大的生產力。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提成制和承包制的弊端日漸浮現:在團隊建設方面,承包制或提成制的律所,既不給律師授薪也不分配案源,并且要求律師分攤辦公成本。這導致事務所對律師來者不拒,律所花名冊上律師人數眾多,但律師之間互不相干,素質參差不齊,各自單打獨斗。承包制或提成制的律所表面看來好像是一個團隊,實際上只是律師個體戶的聯合辦公,并不能以團隊力量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在主任管理方面,由于承包制或提成制的事務所只是律師個體戶的聯合辦公,律所主任沒有權力、動力和壓力對律師進行有效管理,造成嚴重的“管理缺失”現象,律師“各自為政”、“散兵游勇”、“單打獨斗”,更不用說實行專業化分工或同意調配資源了。在律師素質方面,由于事務所既不給律師授薪也不分配案源,律師基本處于自力更生狀態,為了生存,只能來什么案就接什么案,再研究什么案,根本無法使自己得到專業化的訓練,也就成為了樣樣都懂,卻又樣樣不精的“萬金油”式律師。在資源調配方面,由于承包制或提成制下律所主任缺乏管理的權利、動力和壓力,律師“各自為政”、“單打獨斗”,因此對各種資源無法進行統一整合與調配,對于客戶尤其是企業客戶的突發需要,難以調配律師,響應機制不及時。
公司律師
二、公司制與傳統的合伙制有何不同
公司制律所與傳統的合伙制律所,存在以下幾點不同:
1、管理模式不同
傳統的合伙制律所在管理上較為松散凌亂,主要依靠合伙人之間的人合性進行管理。傳統律所在管理架構上主要采取“律所主任—合伙人—律師”或“律所主任—提成律師”的管理方式。這種方式下,律所主任成為管理的關鍵,但在現實中由于律所主任既要開拓案源、辦理案件,又要從事各種社會活動,往往沒有精力進行管理。故這種方式往往會造成兩種極端,要么是律所主任大權獨攬,律所成為“一言堂”,要么是律所主任無力管理,導致合伙人各自為政,管理較為混亂。
而公司制律所則設立專業化及一體化的管理制度,在人財物上進行統一調配,設立專門的行政管理層,以合伙人會議作為最高權力機構(類似公司股東會),以專門的委員會(類似公司董事會)負責律所的日常運營管理及決策,對部門進行專業性的細分,擁有完整的考核制度及薪資制度。這些與公司運營相類似的制度使得公司制律所在管理上與傳統合伙制律所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2、分配模式不同
傳統的合伙制律所分配體系相對比較簡單,以提成制律所為例,主要是收取提成律師的一定費用,用于辦公成本支出和其他費用,剩下的收入歸提成律師所有。這是一種“高分配、低積累”的方式。
而公司制律所在分配方式上不同,主要采取的是“低分配、高積累”的方式。工資的水平反映了其在律所的貢獻及價值,因此公司制律所一般都會建立一整套考評制度,并通過設立相關的委員會負責具體考評。
3、業務模式不同
傳統律所,可能更多的依賴于律師單打獨斗,依靠律師或者合伙人的個人資源獲得案源,以積累的聲譽進行營銷,通常會組建起自己的團隊。由于傳統律所與律師之間僅僅是分擔成本和分成的關系,律所對于合伙人或提成律師在業務開拓、業務辦理方面很少提供幫助。
而公司制律所則不同,他們具有專業化分工與協作。公司制律所強調專業分工,具有從事管理能力的合伙人經選舉擔任管理類職責,專門從事律所相關事務管理,而不再從事具體律師業務辦理;具有社會活動和市場開拓能力的合伙人則專門從事市場開拓和社會活動;在律所內部按照業務領域不同劃分不同的業務部門。這種方式能夠讓律師專心鉆研自己業務范圍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使其成為專業化律師,可以極大地提高業務部門及其律師的執業水準。而對于重大復雜的跨專業法律事務,則可根據該法律事務所涉及的專業部門不同,讓所有相關業務部門共同參與,從而獲得巨大的競爭優勢。
4、文化及品牌建設不同
傳統的合伙制律所在文化及品牌建設方面不太重視,因為各自為政單打獨斗的局面,傳統合伙制律所律師團隊之間很少有交流與合作。某些著名的合伙人會以自己的經驗和資源積累出個人的聲譽,打造個人品牌,但對于律所文化建設,則關心甚少。在這種模式下,律所可以做大但難以做強,優秀的企業文化更是無從談起。
公司制則不同,因為一體化的管理模式,以及對規模化、專業化的追求,致使他們十分重視律所的文化和品牌建設。相較于傳統的合伙制律所,公司制律所會在這個方面投入較多的時間與資源,通過文化建設和品牌建設,將合伙人與律師凝聚起來,增強律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提升律所的專業化服務能力,最終提升律所的整體實力。
公司律師
三、公司制律所的優點何在
國際大所所實行的公司制和管理運作模式能夠最大程度地激活人才、資源,實現專業化分工,這才是律師事務所的長遠發展之計。
公司制律所的優點,在于以下幾點:
1、一體化管理,資源配置更優
按照公司的運營模式進行管理,對人、財、物進行統一調配,較傳統合伙制的零散管理模式而言,有著更為全局的把控,專業齊全,業務互補,在資源的配置上也會更有優勢。
2、團隊協作更強,凝聚力更好
公司制的律所十分注重團隊的專業化分工與協作,也注重律所的文化建設,相較于傳統的合伙制律所,擁有更強的凝聚力與團隊協作能力。
3、制度完備,更具規范性
公司制律所的各項制度規章相較于傳統合伙制律所更為完備,考核機制齊全,晉升通道更為透明,有利于青年律師的發展,在薪資制度上也較為規范合理,更容易規模化。
4、穩定性強,能夠長足發展
公司制最大的優勢在于通過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進行規模化、專業化和品牌化的發展,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更具有長足發展的優勢,其“低分配,高積累”的模式為其發展奠定了穩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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