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對于大家來說一點都不陌生,如果發生了情節比較嚴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會進行拘留嫌疑犯,那么緩刑和取保候審有什么區別?下面就讓名律師給大家詳解一下緩刑和取保候審這兩者的區別。
取保候審作為一項強制措施,主要功能在于確保嫌疑人及時到案,以便刑事追訴程序順利開展;而緩刑是以刑罰的判處為前提以及以刑罰的執行為背景的非刑罰措施,承載著刑事責任裁量和刑事責任負擔的雙重使命。雖然取保候審與緩刑在實體上均需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情節等因素,這使得取保候審與緩刑的司法適用具備了一定的關聯性。
緩刑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和緩刑的不同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緩刑與取保候審的主要區別在于區別在于一是程序不同;取保候審還沒有經過法律宣判,有可能免于刑事責任(服刑),緩刑是已經經過法律程序宣判。并有根據法律規定的刑期。二是執行部門不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法院宣判和服刑部門(監獄)執行。
以上就是名律師給大家講述了緩刑和取保候審這兩者的區別,希望大家在社會上能夠做一個奉公守法的好市民,不要做一些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