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取保候審人指的是什么人?取保候審,是一種合理合法的刑事強制措施。符合條件的人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想要取保候審順利進行,接下來帶大家了解一下取保候審相關內容。
名律師課堂:被取保候審人的法定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取保候審是由檢察院、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
被取保候審人
被取保候審人的酌定義務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經過什么樣的流程才能申請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名律師提醒,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被取保候審人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以上就是被取保候審人、被取保候審義務等相關內容,大家在申請取保候審時,務必要了解相關內容,符合條件再申請,才能保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