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通過看電視節目、雜志等,我們知道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的一種不嚴重的強制措施,那么取保候審后需要開庭嗎?今天名律師就帶大家了解一下關于取保候審后開庭的相關知識點。
取保候審條件
一、什么是開庭?
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準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后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義務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后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條件
三、取保候審后開庭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并不是刑罰。取保候審期滿,沒有其他情況的話,法院還會繼續取保,直至法律程序履行完畢,法院判決。不過,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說,能夠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也不會太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綜上所述,名律師帶大家了解了關于取保候審后開庭的相關知識點,大家對這個知識點還有疑問的地方,可以自行查看與刑事訴訟法有關的報刊、書籍等查漏補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