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取保候審能夠為很多人爭取很多的時間,畢竟有些時候我們需要跟律師商討好一些準備工作,但是也可能給一些人有逃脫的機會,接下來我們可以跟著名律師一起來看一下相關的資訊吧。
取保候審的情形
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了能夠取保候審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的情形
不予取保候審的條件
(1)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對于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除了上述法律規定以外,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和公安部《規定》還對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估計大家通過小編的介紹已經了解了關于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的資訊了,其實現在很多人對取保候審并不是很了解,甚至有人認為這只是有錢人的工具,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那就關注名律師吧。